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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出台民事审判指导意见 事故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2009年07月28日08: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昆明7月27日电记者储皖中“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7月27日,在云南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介绍说。


  云南省高院针对各地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付问题理解不一,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就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云南省高院提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动辄10万元以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屡见不鲜,这与云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适应的。考虑到上述因素,今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实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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