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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避税成白酒业潜规则 白酒消费税计价新规清除灰色空间

2009年07月28日08: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白酒生产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而避税的情况,今后将会有所改观。引起这一变化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8月1日开始实施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日,该局还一并下发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白酒业长期存在避税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据了解,与以往的税收标准相比,新标准的从价税率没有变,但征税税基提高了。长期以来,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每公斤1元的从量税。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灰色“空间”。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便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价后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

  其具体做法是,白酒生产企业先通过设立销售公司,独立核算,把一个购销环节人为地划分为工业生产和商业销售两个环节,分别纳税。生产企业采取将白酒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销售,所得价差收入,实行商业返利,以此压低白酒出厂价格等方式,减少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逃避工业环节税收。

  此前,有关部门曾经安排各地专员组织力量深入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就白酒消费税税基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中也证实,白酒生产企业以压低白酒出厂价格,降低消费税税基的方法逃避消费税的问题相当普遍,并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

  “8·1”前完成最低计税价核定

  针对上述问题,为保全税基,国税总局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实行新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管理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至70%范围内。

  如以500ml装茅台酒为例,若目前“公司出厂价”为220元,“销售公司出厂价”为439元。以前的标准是按照“公司出厂价”征收,只须上缴消费税:220元×20%(从价税率)=44元。按照新标准以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即销售公司出厂价)和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计算,上缴消费税为:439元×60%×20%≈52.7元。

  此外,对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据记者了解,为使上述“新规”得以实施,国税总局要求各地在8月1日之前完成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以确保当日起能够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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