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日报》报道批鸟巢赚钱太霸道“一杯矿泉水10元钱”,从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消费者的无助、无奈。
根据媒体报道我们可以看到商家的“强势”,一杯矿泉水卖10元钱是否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是否属于“暴利”?法律是否应当制裁这种“暴利”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是否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有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提出更多的质疑和探讨。
反暴利法规亟待完善 为了制止这种“暴利”行为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5年1月25日就制定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其中明文规定: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一杯水10元钱,可谓是“天价水”,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我们引以自豪的“鸟巢”之中,有点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在强调公平、民生的法治社会之中,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的法治到底哪里还有问题,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暴利”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理应强硬起来,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如何抑制“暴利”?我们要从行政管理角度以及消费者维权的角度,从法治层面的加强来保证消费者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公平。
从法律条文层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1995年制定的。从十多年来的法律效果来看,其收效甚微。随着社会的变革,这个规定中的很多条文都不具有可操作性。执法部门较难按照此法执法。另一个层面对于有责任的执法主体的不作为行为的制约也是没有力度的。“没有制约的法律条文等于空文”,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个法律。
维权成本应该由违法者埋单 当然我们也要考虑到执法部门的难处,诸多的违法行为靠有限的“执法人员”是难有大的作为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大众的力量,这就要赋予大众维权的武器。但现阶段我国在维权方面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
要想从本质上解决上述问题,就要降低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扭转“为了维权打官司,赢了官司却照样赔钱”的局面。而解决这个问题简单的方法,就是让违法者为维权人的维权成本埋单。例如维权人维权请律师的费用,最后要让违法者来支付。
用法律制约监管不作为 每次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都会有声音呼吁商家自律。当然自律是需要的,但是光靠自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我们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的威慑力来促使其真正的自律。
同样我们也在呼吁监管部门“不要沉默”,但仅靠呼吁还是不够的,必须在法律制定层面上考虑对监管不作为的制约,“没有制约的职责等于无职责”。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消除这些违法行为,以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尹富强
2009年7月26日(热线主持:赵艳红)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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