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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实施水法新规 非法凿井取水最高罚10万元

2009年07月29日01: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河北青年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

  非法凿井取水最高罚10万

  本报讯(记者李国静)河北省地下水每年平均超采45亿立方米,相当于抽干3个岗南水库。为更好保护水资源,《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昨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办法(草案)》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平均每年抽干“3个岗南水库”

  “我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水资源是我省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昨日,河北省水利厅厅长李清林如是说。

  李清林表示,目前河北省水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存在地下水超采严重,一些河流枯竭,生态环境恶化,水质与水量管理、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问题。其中,河北省地下水每年平均超采45亿立方米,约相当于3个岗南水库的储水量(岗南水库库容15.7亿立方米)。

  为更好保护“子孙水” (1000米以下的含水层,回补期非常漫长,被称为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救命水”),李清林昨日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草案(办法)》,准备通过立法更好的保护水资源。

  非法凿井取水最高罚款10万

  《办法(草案)》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对已有的取水井,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缩减取水量,直至期限封闭。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因特殊情况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逐步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

  新建设项目应有配节水设施

  《办法(草案)》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按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所节约的水资源经批准,可依法有偿转让。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

  鼓励城市绿化、城市道路清扫、城市景观、工程施工、洗车行业等利用再生水、雨水作业,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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