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电视台播放的午夜广告节目中,居然出现了“小姐”当起代言人卖性药的荒唐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有电视观众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整顿规范电视购物广告了。
“小姐”为性药代言
“突发事件:由于主持人的失误,误将商品3998元的价格定为998元……如果要买,仅有50件,请尽快打电话……”这是浙江一家省级电视台午夜频繁播放的电视购物广告中的解说语。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以后的连续多日,记者都看到了这则广告重复播出。
前不久,记者在浙江金华某地出差,晚上在宾馆收看当地的地方台电视节目,只见屏幕上有一位衣着十分暴露、嘴里叼着香烟的妙龄少女,屏幕上还标明“坐台小姐”:“我平常出台都很担心……干我们这行的小姐妹中得淋病的人很多……现在,我们的包里都有这种药,再也不得淋病了……”
如此露骨的性病药品广告竟然能够在电视节目中公开播放,实在让人吃惊。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节目似乎不是一家电视台的独创。记者还发现,有的电视台性药广告竟然用“性工作者”现身说法,言辞极端露骨粗俗。
事后监管缺乏力度
“这也太露骨了,真丢人!”在记者对杭州市一些市民采访中,听到最多的就是谴责声一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只要是药品的广告,都是该局审批。但是电视购物节目“肯定不会到我们这里审批的”。小姐代言卖性药“肯定没有经过审批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张红勤表示,除了国家规定需要“先审后发”的农药、兽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六类广告外,工商部门对各类广告目前的监管方式是事后监管。
张红勤解释说,行政许可要遵循方便企业的原则,或者从可行性方面说对所有播出的广告都由工商部门“先审后发”也不可能。她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发布者有把关不严的责任。
媒体要承担社会责任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杨建华说,不管是媒体自身接纳的业务,还是承包公司拉来的广告,作为最终播出单位的媒体都要对播出的内容负责,最起码的“违法违规的不能播”。媒体还应承担社会责任,收了钱的广告也要遵循这些原则。(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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