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陈杰人
虽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但在实践中,中国警察的“使用武器”被分解成两种行为———开枪警告和开枪向人射击,惯例是,即便遇到这15种情形之一,警察必须只有在经口头警告无效后才能对天鸣枪警告,鸣枪警告无效,才能真正向人射击。
经历了这么多复杂的程序和严峻的心理考验,中国警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遇到必须开枪的行为也尽量不开枪,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开枪射击的行为少之又少,这和美国警察随时随地开枪的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以至于尴尬之事时常发生。
据《新安晚报》报道,7月28日下午,3名男子在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当街撬抢摩托车,被两名巡逻民警持枪追捕,最后,一名持枪民警居然被两名歹徒掉头打伤并抢走枪支和子弹。早前的4月11日晚间,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迟忠艳加班回家途中,被3人持刀拦路抢走佩枪,歹徒还持所抢枪支将这位警察击伤。
面对赤手空拳的违法者,警察连手中的枪都保不住,他们保卫社会的能力不免让人担忧。从根源上来分析,这和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制度、行为习惯和心理规律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从制度上看,虽然《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文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不明确———警告性开枪和直接对人射击都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这就让警察不敢贸然直接对违法者进行射击,他们在更多的时候宁愿以对天鸣枪的方式象征性“使用武器”;此外,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这就让警察无所适从。
从行为习惯和心理规律来看,中国警察在过去数十年间,因为多种复杂的社会原因饱受批评甚至责难,部分警察曾经违法使用枪支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例更让警察开枪成了敏感问题,警察只要开枪,不管是基于正义还是非正义,都要在事后接受严格的审查。这些繁琐的程序,让绝大部分警察基于明哲保身的传统文化心态和“行为萎缩性”心理规律,慢慢不敢开枪、不愿开枪,以至于有一段时期,警察的佩枪被严密管制,甚至等同于“缴械”。
基于很多复杂的原因,支持和反对中国警察多开枪其实都是难以决断的价值选择。一方面,违法犯罪的复杂化、暴力化,需要警察果断开枪以震慑犯罪、维护秩序,另一方面,人们也担心这种支持沦为警察随意使用武器的借口和机会。在中国,这样的二难其实太普遍了———很多在别国很好的制度性权力,一放到中国官员的身上就容易变味甚至异化为公权侵犯私权的途径。
但回到警察制度的原点来说,我个人倾向于谨慎地保护中国警察依法、合理开枪的权利,相对于过去几乎不敢开枪的现实而言,中国应该通过完善制度、依法保护和严格监督三者结合的途径,来支持和监督警察把握好“开枪权”。
制度方面,我国亟须修改和完善《条例》。一是要规定警察在各种情形下开枪的不同程序,比如对待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对象就应该采取各种不同的开枪程序和限制条件;二是要明确规定警察合法开枪后的权利保障,现在该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仅有两条,且都是规定违法开枪的不利后果,这多少有失偏颇,甚至是对警察使用武器的威胁性制度。
在保障和监督方面,首先是要加大警察的装备水平,比如尽可能在警帽上配备摄像设备,使警察在正当开枪后能证据确凿地替自己辩解,同时也防范警察违法开枪;再比如,应当加大警察的枪支配备技术含量,尽可能使用非致命性弹药;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以公正的态度对待警察的开枪行为,对合法合理的开枪行为,绝不能因造成伤害而迫于压力追究警察的责任,同时,也绝不姑息警察的违法使用武器行为。
从根本上说,警察开枪行为的“萎缩化”,还是源于民众和社会对中国警察队伍的信任程度不高和警察本身的工作技巧与水平存在差距。因此,如何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尽快全面巩固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依法行政的理念并在行为中一以贯之,真正打造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使警察取信于民,则是警察合法“开枪权”赢得民众支持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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