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一宗卡拉OK版权费纠纷案,近日调解结案。7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被告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原告每首歌赔偿权利人版权费损失1万元的条件,调解协议已经生效。
据介绍,此案的原告方为代表中国音像协会负责河南KTV市场各类音乐著作权管理、收费的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方为经营娱乐场所的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歌曲共3首。在调解协议中,被告除同意按每首歌1万元进行赔偿,共计3万元外,还同意今后缴纳版权费,补缴2007年以来的版权使用费。
部分KTV拒绝缴纳版权费
今年4月,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需经原告授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其实,从2004年开始,一场关于卡拉OK行业版权费问题的变革就悄然展开。
2007年1月1日,作为各类音乐版权著作权人代表的中国音像协会,开始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自动统计点唱率,KTV按点唱次数缴纳版权费。
2008年6月21日,郑州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推广安装该系统。2009年2月3日,河南省文化厅正式成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开征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中国音像协会委托代理机构按每个包间每天收费8.4元进行收费。
据了解,自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细则出台后,截至目前,郑州已经有超过九成的KTV安装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但还是有部分KTV拒绝缴纳版权费。
从2008年11月底开始,中国音像协会委托其成员单位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先后将河南省数家娱乐机构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都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是第一个走上法庭的被告。
费用会不会转嫁给消费者
“KTV赚的就是消费者的钱,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会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这样的声音。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按照规定,一间包房一天将要多支出版权费160余元,一年下来,就是6万余元。”郑州一家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认为,若缴纳版权费,经营成本势必增加,企业只能通过增加包房费或其他项目来增加收费,但为了营利,会出钱购买MTV音乐电视作品使用权。
本报郑州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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