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记者裘立华)原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委副书记郑敏华受贿案30日由台州玉环县检察院向玉环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下半年,郑敏华担任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台州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为了使公司在承接开发区管委会宿舍楼项目及拓展其他业务方面得到郑敏华的关照,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郑敏华的办公室,送给郑敏华2万元人民币,郑敏华予以收受。
2002年上半年,郑敏华担任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浙江万达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为了使公司参与开发的椒江区东京村“立改套”项目顺利通过审批,以及在今后的开发过程中得到郑敏华的关照,在郑敏华办公室送上20万元人民币,郑敏华予以收受。
今年3月12日,郑敏华在路桥区主要领导找其谈话时,供述了上述20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敏华已将20万元赃款退出。
检察机关认为,郑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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