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0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通知要求,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通知指出,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对此,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通知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通知还要求有关单位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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