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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通涉嫌虚假宣传 一审败诉被判赔偿千余元

2009年07月31日01: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广州联通涉嫌虚假宣传惹官司

  法院一审判决广州联通赔偿1000多元,原告不满,称继续上诉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典迅 实习生 茹彬

  广州联通广告宣称“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陈先生(化名)办理掌中宽带后却发现在其所住地使用无线上网经常掉线。

为此,陈先生到法院起诉广州联通虚假宣传。日前,长达1年的初审终于结束,广州联通被判决返还陈先生上网服务费1000多元。陈先生虽然胜诉但却对一审判决不满,继续提出上诉。

  有律师认为,因运营商宣传夸张而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参考此案申诉追讨运营商违约金,消费者坚持不懈的维权行动将推动电信服务的不断完善。

  诉讼经过

  上网效果与广告严重不符

  据悉,一年前,陈先生在广州联通营业厅放置的广告宣传单张看到:“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联通CDMA掌中宽带网络好、速度快、全国漫游”,“CDMA 1X 网络现已达到权威覆盖,近海、城乡覆盖”,“无可比拟的速度——基于CDMA 1X网络的优势,上网速度是拨号上网的3倍,可实现高速无线上网的目的”。

  正是基于广州联通的类似宣传,陈先生于2008年5月21日在广州联通的海珠营业厅签订《通信服务协议条款》,办理了掌中宽带业务,业务号码为133*******5,而业务内容则是200元包月套餐。后来陈先生发现,在其所住地使用掌中宽带无线上网,根本无法达到广州联通的广告宣传效果。实际使用过程中,无线上网的速度极慢、不稳定,经常无法打开网页,收发邮件、下载文件更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网络经常掉线,甚至长时间连不上网络。

  投诉遭客服人员敷衍推诿

  当时,陈先生一次又一次拨打广州联通的服务热线“10010”咨询并投诉,要求广州联通尽快解决掌中宽带无法正常上网的问题,但却发现广州联通客服人员对其一直采取敷衍、推诿的态度。每次投诉,客服人员都口径一致地称网络正在完善、优化,将来一定好起来的,要陈先生留意网络的建设。但对于陈先生提出何时才能解决无法上网的问题,仅表示公司正在加紧进行网络建设,至于何时能建成,则无法告知。

  经过陈先生长达3个多月的反复多次投诉,广州联通才终于在2008年8月30日安排技术人员到陈先生住所地测试掌中宽带的网络问题。广州联通的技术人员在测试后告诉陈先生,因为网络信号覆盖深度不足,所以陈先生所住地无法正常上网,其回去后会将问题向公司反映。随后,广州联通投诉处理部门的人员通过“10010”致电陈先生,承认由于掌中宽带无线网络信号覆盖深度不足,造成陈先生不能在住所地正常上网,并表示愿意减免陈先生一半的上网费用作为协调解决方案,但对陈先生提出的何时才能正常上网的问题,仍称网络正在完善、优化。更滑稽的是,当时该技术人员还表示,等电信业重组后,新运营商肯定会继续加大对CDMA网络的建设。

  法院一审判决 广州联通败诉

  后来,忍无可忍的陈先生终于诉诸法律,到法院起诉广州联通在履行通信服务的协议时,未能达到其宣传的“随时随地极速上网”所约定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广州联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掌中宽带的无线信号完全覆盖至其住所地、确保其可以在住所地高速上网。

  据悉,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广州联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理应依约向原告陈先生提供正常的网络服务。经过法院调查,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掌中宽带服务存在信号质量问题,未能向原告提供正常的网络服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先生返还上网服务费1003.8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60元。

  不过,事情似乎并未完结。陈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满,继续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尚未终结,仍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对此有律师表示,此案裁决将对相关案例有重要影响。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海宁表示,因运营商宣传夸张而受损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此案例为例子,作出同样的申诉,追讨运营商违约金。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颖佳则表示,正是消费者坚持不懈的维权行动推动着电信服务的不断完善,此案也为运营商采用大量夸大不实的宣传手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径敲响了警钟。

  双方说法

  焦点1:联通辩词自相矛盾?

  广州联通:广州联通提供的CDMA宽带业务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发的CDMA2000行业技术标准,能够满足基本的无线上网需求,与其相关宣传单张中的约定一致,也没有违反广州联通与陈先生签订的《通信服务协议条款》的规定。

  案涉的无线宽带网络受外来环境的影响较大,即使某地段的网络质量极佳,但周边有较强的电波干扰或者地理环境较差,无线网络速度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网络速率还受电脑操作系统的状况、无线网卡的功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网络速度慢与网络质量问题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说明网络不稳定是广州联通网络问题导致的。

  陈先生:联通客户服务部门于2008年7月26日10:44:43通过短信平台以号码“10011”向本人回复,称“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您反映信号的问题,经查投诉点信号的确深度覆盖不足需时解决,我司会尽快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逐步改善,请您再留意使用,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该短信已经承认在本人住所地由于信号覆盖深度不足无法正常上网,而现在联通方面又诸多理由辩解掩饰,前后矛盾。

  焦点2:随时随地超出履约范畴?

  广州联通:联通没有义务、受技术限制也不能保证所有地点的网络速度均稳定和快速。双方签订的《通信服务协议条款》(以下简称为“电信服务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即我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得综合电信运营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有偿的通信服务”。可见,我方提供的网络服务的范围,仅限于“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网络覆盖范围”,我方已将无线宽带覆盖至全市大部分地区,但受现有技术条件的限制,我方不可能保证全市每一个角落的无线网络速度均能稳定、快速。换言之在某地点出现网络的不稳定或者网络信号的盲点,完全是可以接受和符合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的。因此,原告要求我方保证某个地点能够“高速无线上网”,超出了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受现有网络状况所限也是不可能的。

  陈先生:联通的广告宣称“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众所周知,随时随地就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联通的广告就是宣传掌中宽带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极速上网。而且,联通在其网站还宣称“稳定全面的覆盖——CDMA 1X网络已经达到全网覆盖,城乡、近海全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本地外地一样使用)无需任何操作。哪里可以打电话,哪里就可以使用‘掌中宽带’”。

  焦点3:

  联通故意拖延时间?

  广州联通:由于陈先生是在海珠区办理的业务、且合同履行地也主要在海珠区,所以广州联通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陈先生在天河区法院起诉,但天河区法院无权管辖,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海珠区法院。

  陈先生:按照当初和联通签订的协议,双方有争议时应到广州联通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是联通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由于广州联通的住所地在天河,因此我便到天河法院起诉。法院两次驳回广州联通的管辖权异议。我认为,联通此举完全是为了拖延时间,故意增加我的诉讼成本,让我知难而退。等到广州中院驳回联通的上诉,天河法院再重新排期,案件在6月2日开庭,这样联通就拖延了半年时间。

  焦点4:

  联通否认有“宣传单张”

  广州联通: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张自行制作的光碟。该张光碟中的录像文件的录制过程没有经过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也没有广州联通的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陈先生无法提供宣传单张原件,故无法确认宣传单的真实性。

  陈先生:开庭审理时,联通的代理律师还否认联通做过“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宣传,对我提交的联通放置在营业厅的宣传单张、在联通网站下载的业务宣传资料、联通10010客服热线发送到我上网卡号的短信一律不予认可。

  对于联通这样的上市公司,居然不承认自己做过的广告,那还有谁敢相信联通的广告宣传。要知道,看过联通“随时随地极速上网”广告的人可是数以千万计甚至数以亿计。

  焦点5:

  联通以未终止合同为由反击?

  广州联通:陈先生从未间断使用案涉宽带业务,也没有要求终止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截至2009年5月31日,原告一直在使用广州联通提供(2008年11月起该项业务割接至中国电信)的CDMA宽带业务,也从未(包括本次诉讼在内)向广州联通要求终止CDMA宽带服务,由此可见,广州联通提供的CDMA宽带服务完全能够满足原告的上网需求,否则,陈先生早已要求终止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取消宽带业务,陈先生也不可能在“网络经常掉线、甚至长时间连不上网络”的网络状态下一直使用案涉的宽带服务。

  陈先生:这种辩解纯属无赖行径。我在联通营业厅办理的CDMA掌中宽带业务,是联通广告宣传单张所宣传的“预付600元送上网卡”的200元套餐,预付600元获赠一张无线网卡,预付话费抵扣方式为从办理业务的次月起分12个月每月定额抵扣50元。根据我与广州联通签订的《通信服务协议条款》第三条第6项中约定:“销户: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办理销户业务,须持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厅申请预约销户,三个月后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再持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终止本协议。其中预付款、赠款只能在有效期内作日常话费结算,不予退回或兑换物品,预存费余额(不计利息)须办理销户时方可退回。甲方预约销户三个月后如不到营业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有权回收号码。” 如果我终止协议,那只能白白损失了预付款,正中广州联通的下怀。虽然我在办理业务时获赠一张无线网卡,但那网卡的价值完全比不上我的预付款,而且终止协议后,那网卡就是废物。

  我认为,我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一直重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作为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广州联通,不但一开始以虚假广告宣传欺诈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在协议期间一直未能向我提供其广告宣传所声称的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服务,反而以我重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狡辩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纯属无赖行径。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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