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不得拒收“乙肝宝宝”
赵新培
本报讯 昨天,卫生部公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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