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7月31日电 (记者孙小静)发生在建楼房倒覆事故的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开发商,今天出台了《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及《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通告》,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为被引进的“第三方”。
7月12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未倒的10栋楼购房者公布了3套解决方案,大致为:购房者保留房屋,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房价5%的折让和责任担保;解除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本金和银行利息;开发商引进第三方公司按照6月27日当日市价收购购房者的房屋。今天,开发商律师再次公布操作细则(见链接)。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发布了相关通告,表示应梅都公司邀请,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在通告中,万科公司表示,公司将组建得力团队,以最大的努力和技术投入来确保莲花河畔景苑的后续建设。他们认为“有信心、有能力通过我们的托管”,使楼盘的环境质量、建筑品质得到改善和提升,不辜负广大客户对万科楼盘品质标准的期望。并保证“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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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
为便于购房人了解《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下称《方案》)中三种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购房人选择方案后有序办理相关手续,特制定本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以保证《方案》有效实施。
一、方案选择
1.2009年7月31日,我公司将以邮寄方式,向购房人送达《操作细则》。
2.购房人在收到《操作细则》后,请慎重考虑后选定方案,并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填妥的《方案选定表》挂号邮寄至上海市罗阳路599号“莲花河畔景苑”售楼处(邮编:201100)。
二、方案一(预售合同继续履行,适当让利,特定担保)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我公司将与选择方案一的购房人协商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就《预售合同》的继续履行,补充约定以下事项:
(1)基于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我公司给予适当让利,即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总房价的5%给予折让,折让款应于《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至购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我公司承诺继续按《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履行义务。
(3)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无法交付,购房人有权按照《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解决预售合同解除事宜。
(4)若出现以上第(3)项情形,购房人依据《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有权获得相关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的,则我公司将该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扣除已实际支付的5%折让款后,将余款支付给购房人。
(5)因购房人选择和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涉及房屋市场价评估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评估机构。
2.《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同时,由我公司引进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万科公司”),向选择方案一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购房人出具《承诺书》,保证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交付,导致购房人选择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对于购房人在特定期间(自2009年6月27日至相关《贷款合同》解除之日)实际已向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偿还的贷款本息,若我公司无能力偿还的,由万科公司保证偿还。
三、方案二(有条件解除预售合同,退本返息)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我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二的购房人,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2.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我公司将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3.《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我公司将按《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将款项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4.自《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以下“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本金+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四、方案三(第三方收购)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政府有关部门将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2009年8月15日前已选定方案三的购房人所购房屋,依照2009年6月27日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上述评估报告出具后,我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三的购房人,会同万科公司协商购房人所退房屋退款事宜,另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3.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我公司将与购房人、万科公司就退款事宜签署《三方协议》,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4.《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万科公司确保将按《三方协议》、《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5.《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自下列条件已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万科公司确保将购房人“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三方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如有)已配合我公司办理完毕《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6.前款所述“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市场差价—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7.前款所述“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通告》
致:尊敬的莲花河畔景苑未倒覆楼购房者
应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梅都公司”)邀请,我公司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现通报如下:
1、我公司作为行业知名企业,将秉承我公司的一贯理念“客户是我们永远的伙伴”,积极为社会服务,为客户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将组建得力团队,以最大的努力和技术投入来确保莲花河畔景苑的后续建设。
2、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地段优越,环境良好,我公司有信心、有能力通过我们的托管,使该楼盘的环境质量、建筑品质得到改善和提升,不辜负广大客户对万科楼盘品质标准的期望。
3、我公司确保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4、我公司将会同梅都公司妥善处理有关预售合同履行的《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的相关事宜。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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