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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重建经济审判庭 争议30年从未停止(图)

2009年08月01日03: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经济审判庭重设之声再起

  7月12日,第十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多名经济法学家发出重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呼吁。学者认为,现有的民事诉讼的框架,已经装不下日渐增多的新生事物了,需要独立门户去发展。既有的思维和理念,束缚了它的发展。

  □本报记者 刘 长

  6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正式成立。在揭牌仪式的现场,红布缓缓揭开后,邢会强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块牌子“上面写的就是‘金融审判庭’,旁边没有加括号民事审判第几庭”。

而去年11月,国内首个金融审判庭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时,全称是民事审判第六庭(金融审判庭)。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大民事一统天下的格局首次在一个省市的范围内被打破了,现在应该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特色,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审判庭的时候了。”

  作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的邢会强,同时是司法体系改革冷静的观察者。

  冷静的观察者,总是习惯从细微的变化中寻找事物发展的趋势。事实上,从2000年经济审判庭被撤销以来,主张恢复的声音就一直不断。但是,与以往任何一次专家呼吁不同,这一次,邢会强认定,自己看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真正趋势。

  八年之后,蓦然回首

  4个月前,适逢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一事被舆论热炒,邢会强想到了一个问题:可口可乐的并购会形成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这一案件虽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仅仅在商务部这一层就给否决了。但假如进入到诉讼,可口可乐或汇源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有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可口可乐提起了民事诉讼,这就意味着,“同一个垄断行为,可能既有民事诉讼,又有行政诉讼。那么这个案子,在行政审判庭审理呢。还是在知识产权庭审理呢?”

  “同一个案件在两个庭审,哪个先审,哪个后审?怎么处理关系?”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这类“行民交叉”的问题,出现在了公众视野之内。

  “如果将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归一个审判庭合并审理,那么问题将迎刃而解。”一番思索之后,邢会强得出的答案是,“恢复经济审判庭的设置,由经济审判庭来负责。”

  几乎与此同时,2009年7月12日,在昆明举行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杨紫烜大声疾呼:撤销经济审判庭是违法行为,不能以改革的名义违法。

  会上,著名经济法学家、曾两次给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讲课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也建议,研讨会结束后应就重建经济审判庭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向上反映。

  这些,让邢会强的声音显得并不孤独,在一篇名为《重提经济审判庭的设立》的论文里,他写道:“8年过去了,适逢《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启动之际,蓦然回首,我们仍然发现,经济审判庭还有恢复设置的必要。”

  是“计划之子”

  还是“改革产物”?

  如果9年前没有被撤销,那么到今年,经济审判庭正好30岁。从建立到撤销再到如今呼吁重建,30年里,争议从未停止。

  有人说,经济审判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所审判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纠纷;也有人说,经济审判庭是改革的产物,它诞生于改革大潮兴起的1979年,并伴随了国家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孰是孰非,并无定论。

  1979年2月底,全国第一个经济法庭(后正式更名为经济审判庭)在重庆成立,5个月后,《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经济审判庭。

  在当时,举国上下正酝酿着掀起经济建设的浪潮,国家领导人也提出加快经济立法的口号,人们轻松地接受了“经济审判庭”这一新鲜事物。

  此时,经济审判庭所承担的使命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

  在1984年的一次工作会上,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被确定下来——条文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比如6类案件中首当其冲的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其次就是与当时联产承包密切关联的“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此外,经济审判庭还审理涉外经济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等等,这无疑为今后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1979年到1986年的7年间,中国法学界最大的话题莫过于“民法与经济法之争”,论战之盛,令经历过的学者终生难忘,时至今日,从学者们的回忆文字中还能窥见一些昔日的片段。

  此次论战之后,民法逐渐崛起。1999年,《合同法》正式出台,一年之后,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大多被纳入民事诉讼体系。

  当然,一切还远未结束。

  “三分天下”到“丰富多彩”

  2000年8月,伴随着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司法体系主要被民事、行政和刑事3个审判庭三分天下。

  新的事物却在不断涌现,按照撤销经济审判庭最重要的理由——“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应三大诉讼法”——而建立起来的司法体系,依然面对着挑战。

  对于呼吁重建经济审判庭的学者们来说,2008年也许是个转折之年。这一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案件审理——这个全新的课题摆在法学家们的面前。9月,“三鹿”奶粉事件爆发,食品安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而与之相关的消费者维权诉讼也在艰难突进。

  显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设立单独法庭来应对。真正让人们感到时代进步一日千里的,则是另外一件事情。

  2008年11月,我国第一家金融审判庭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成立。成立的背景是上海日益迈向国际金融中心同时,金融案件数量猛增。从2006年到2008年的短短两年,竟有5600多件金融案件堆到了浦东区法院。

  不难发现,和中国近30年来的改革路径类似,上海浦东的金融审判庭,完全也是“逼出来”的改革。而在“摸”完浦东区这块“石头”之后,2009年6月份,整个上海市三级法院,全部设立了金融审判庭——这场改革就这样顺利涉水到了对岸。

  学者们这才发现,原来,早在金融审判庭出现之前,法院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上,也并非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庭一统天下,而是丰富多彩,各有特色的。

  在三大庭之外,我国已经出现了消费者法庭、环境保护法庭、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庭、旅游法庭等各种形式的法庭。

  这一切事物,似乎都在暗中论证这样一个命题——现有司法体制是否还有改革余地?

  “让法院专业化、多样化”

  面对上海出现的新事物,邢会强得出一个印象:“不要用抽象命题去裁剪社会现实,而是要根据社会现实来抽象命题。”

  “现有的民事诉讼的框架,已经装不下日渐增多的新生事物了,需要独立门户去发展。既有的思维和理念,束缚了它的发展。”邢会强说。

  邢会强提出的方案是目前法学界“重建派”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按照他的设想,重新建立的经济审判庭应分为三个庭:经济审判庭第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是消费者诉讼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反垄断案件,这3类案件的共同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第二庭和第三庭,则分别审理税务纠纷和金融纠纷案件。

  理想状态下,这一设想的确迷人,几乎将目前司法体系遇到的新课题悉数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需要照顾诉讼双方实力不对等的现实,更多地吸收经济法对弱者保护的理念,与时俱进地变迁。先在组织建设上取得突破,然后,日积月累,形成经济审判的特有规则和理论。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经济诉讼法》也是有可能的。不过,这是长远规划。”邢会强笑道。

  但在全国范围内重建经济审判庭显然阻力重重,“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突破,需要把金融的、税务的、反垄断的诉讼,分别单独设一个庭,但这个阻力也不小。”

  没有人否认,类似金融、税务纠纷之类案件的专业程度,复杂的计算规则,繁多的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使得法官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邢会强注意到了这一点,并把这视为重新建立经济审判庭的重要依据。

  他举了一个鲜活的例子:《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争议必须先去税务部门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再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其他行政纠纷却可以直接诉讼。

  “为什么要先复议?因为法官他们不懂啊。法院不受理,背后的原因就是法官不懂。”邢会强感叹道,“设置专门的法庭,配备专门的法官,才有可能促进专业知识的形成。时间长了,这个专业的传统才得以形成,案子来了,也能很好地应对。”

  可以“更专业”,不必“更独立”?

  似乎没有人反对司法应该走向专业化,但是对于实现专业化的手段,意见各异。

  按所持观点,北大法学院教授佟强或许应该属于“反重建派”。他并不认为有重建经济审判庭的必要,但他支持司法“专业化”。只是,在佟强看来,“专业化”应该是指案件的审理到法庭之后,在“大民事”、“大刑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分工,让法官们专业化。“比如某些人专审离婚、某些人专审继承。”

  他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专门成立一个“庭”。因为,即便是夹杂民事、行政等多种诉讼的案件,在佟强眼中也并无特殊之处。

  他用法庭和医院类比:病人去医院看病,先看内科,发现还需要开刀,同时神经也有问题,那怎么办?办法是,把外科、内科、神经科的医生都请来,会诊。

  如果法院是医院的话,那么“会诊”正是指法院面对“行民交叉”等“疑难杂症”可以采取的方式——合议庭。在反对重建经济审判庭的学者中,这也是比较主流的解决意见。

  “但是,就因为有一部分人得了这种病,我们就专门设一个科,专门治这种病?”

  要“最恰当”,还是“最全面”?

  “我们为了加强法治,把所有的机构都设立起来,那当然好,可这样一来,成本太大了。”佟强说,“我们要的是司法机构设置‘最恰当’,而不是‘最全面’。恢复经济庭,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成本大幅增加,效益并没有大幅增加,而且,还有副作用。”

  主张重建经济审判庭的学者同样做了社会成本方面的考虑,几乎没有“重建派”会呼吁一定要回到“那个年代”。

  譬如,学者邢会强便认为,重建经济庭并无需在全国强制推行,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院,其他各级法院应该是按需求去设立。

  在他看来,允许各地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探索也许是更重要的,“就像上海的金融审判庭一样”。

  在学者理论分歧的地方,往往需要实践和时间来填补。

  “重建并不是简单地恢复”

  ——专访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

  杨紫烜 曾从事法理学与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从1979年起,主要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提出了“国家协调论”和“国际协调论”。先后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调研、起草、座谈、讨论、修改和审议工作。

  □本报记者 刘 长

  现状

  “要成立多少个‘合议庭’才够?”

  记者:在经济审判庭已被撤销的现状之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哪些不良影响?

  杨紫烜: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底曾有一个《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肯定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包括“经济行政案件”在内。有些人把经济法称为“经济行政法”,把许多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称为“经济行政案件”。在经济审判庭已被撤销的现状之下,“经济行政案件”是被作为“行政案件”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这样,行政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仅包括了违反行政法的案件,而且不适当地包括了相当一部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这影响了行政审判庭受理案件的科学性。

  记者: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您能具体谈谈吗?

  杨紫烜:在经济审判庭被撤销以后,除了一部分违反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经济纠纷案件被作为“行政案件”归行政审判庭受理以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划归哪一个审判庭受理,就发生了问题。

  举个例子吧,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列入了民事案件的范围,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这一规定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围,市场监管法属于经济法的范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纠纷案件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应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可是,经济审判庭已于2000年被错误地撤销了,于是就把“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错误地列入了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造成了一错再错的现状。

  记者:把它们列入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否也能正常审理?这样的后果是什么?

  杨紫烜:要说明这个问题,我再举个例子吧。2008年12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审判反垄断民事案件和反垄断行政案件”的“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

  对此,我想指出两点:一是“反垄断民事案件和反垄断行政案件”的提法不妥。因为除了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外,所谓“反垄断民事案件和反垄断行政案件”实际上都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而不是什么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

  二是“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的称谓值得商榷。因为这里说的“反垄断案件”,实际上只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不包括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犯罪案件;经济法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它们又各自包括多方面内容,如果只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就成立一个“专项合议庭”,那么,审理各种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要成立多少个“合议庭”呢?为什么不成立一个统一审理各种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审判庭呢?

  重建

  “并不是简单地恢复原来的经济审判庭”

  记者:面对目前的现状,您认为应设立什么样的关于违反经济法案件的审判机构呢?

  杨紫烜:由于违反经济法的案件包括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需要设立审理这两个方面案件的审判机构。那么,究竟设立什么样的审判机构呢?这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设立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二是设立一个经济审判庭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另设一个刑事审判庭或审判组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

  我的主张是,采用上述第二个方案。

  记者:第二种方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杨紫烜:在国外,一些国家除了设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机构以外,还先后设有卡特尔法庭、限制行为法院、竞争上诉法院、税收法庭、税收法院、财政法院、财政金融法院、经济法院等审判机构。在我国,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国外审判制度建设的经验,除了在人民法院设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庭以外,不必设立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若干个法庭或法院,而应该在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纪委协调案件收取“违纪款”谁来监管

  □李克杰

  江苏南通两家民企发生纠纷,在南通中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此时,时任如东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副局长的缪战春提出为企业保驾护航,但称事成后要交一两百万元给县财政。于是在缪战春的授意下,当事人向纪委交纳了960万元“违纪款”,然后,纪委通过协调,法院撤销了调解协议。然而,令当事人“万万想不到”的是,当他找到县纪委要求归还“暂扣”的部分款项时,却遭到了拒绝。(7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

  纵观这个案件,许多地方让人感到不解:一是为什么县纪委主动插手两个民企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且是纪委副书记以“兄弟”身份和非法定方式介入?二是当事人打入纪委的96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是“违纪款”还是“暂扣款”?

  首先,两家民企之间的经济纠纷无需纪检部门插手和介入。即使两个公司及其董事长涉嫌违法犯罪,按照职权划分,也应交由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处理,无论如何都轮不到纪委来处理。在两个公司的经济纠纷中,尽管一家公司涉嫌串标,但由于执法机关没有对公司及其董事长的串标行为进行处罚,故不能改变两家公司的经济纠纷性质。也就是说,如东县纪委是明显地越权介入企业经济纠纷。

  即使如东县纪委有权调查处理960万元款项问题,其办案程序也是非常值得商榷的。我们看到,960万元款项所以能到纪委的账上,完全是时任县纪委副书记的缪战春通过欺骗手段实现的,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什么性质都不向对方告知,以至于对方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主动”将款项打入县纪委。对此,纪委书记陈跃生却如此解释:缪战春怎么协调我不管,我只要求他将960万暂扣款及时到位。

  如东县纪委为何看重这960万元?原来意在协调完案件之后得到一两百万的“收益”,这从纪委开出的170万元“违纪款”和790万元“暂扣款”收据上足以看出这一点。只是在2008年底,当初的经办人缪战春已经不在纪委工作,没有人能真正说清960万元款项的性质,因此才拒绝发还。于是在纪委书记陈跃生那里就全部成了“暂扣款”。

  然而,在目前执法生态下,却没有哪个部门和机关能够对纪委实施有效监督,特别是“先纪后法”的查案模式,使纪委实际拥有了“超司法权”,以至于出现个别地方的纪委书记借“双规”敲诈官员索贿受贿。看来,加强对纪委的监督,已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经济审判庭”这个名称。当然,不是简单地恢复原来的经济审判庭,而是重建新的经济审判庭。新的经济审判庭主要新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原来所规定的受理案件的范围作重大调整。

  记者:对于重建的新的经济审判庭,它受理案件的范围您认为应该包括哪些?

  杨紫烜:总的来说,它所审理的案件是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具体而言就是三大块:一是在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二是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后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所谓“经济行政案件”中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在实践中不断出现或增加的一些新的违反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呼吁

  “不能以‘改革’的名义违法”

  记者:有一种观点是,经济审判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现在再去恢复它,不是倒退吗?

  杨紫烜:从1979年起逐步建立的经济审判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吗?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在1949—1978年期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根本没有经济审判庭;我国的经济审判庭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候产生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设立的,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以经济审判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这种违反事实的观点作为撤销经济审判庭的所谓“理由”,是站不住的。

  记者:在最近召开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您说“从第一届到第十届,我们一直在呼吁重建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是这样吗?

  杨紫烜:是的,因为撤销经济审判庭的决定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违法的。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该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关于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的规定仍然是现行规定,至今有效,必须遵守。

  当时的撤销决定是在“改革”的名义下进行的。这种以“改革”的名义违法同样是不能容许的。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既然是“宪法和法律至上”,那么,就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重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记者:如果现在要开始实行您的这一构想,需要哪些过程?

  杨紫烜:这首先是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应该在法学界和法律界开展一次摆事实讲道理的、畅所欲言的讨论,以统一对于设立实施经济法的审判机构的认识。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坚决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规定的决定;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经济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作出正确的规定;接着,以贯彻上述决定和规定为主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然后,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这一会议精神,重建各级人民法院新的经济审判庭。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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