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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望率先立法预防惩治销赃行为

2009年08月01日11: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新建在近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原本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反销赃条例(草案修改稿)》,广东率先在全国就预防和惩治销赃行为作出了有益的立法尝试。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说:“草案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惩治销赃,参照以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为立法目的的反洗钱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名称,将原有名称更改为反销赃条例更具有针对性。”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员指出,草案修改稿涉及治安管理的内容极少,加上草案中规定的备案和登记、留存资料等制度都不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因此,草案以“治安管理”命名不准确;另外以“旧货流通”作为调整范围不能涵盖条例所要调整的领域,如机动车维修和金银珠宝饰品加工等行业就不属于“旧货流通”。

  草案修改稿规定,经营者对于要求更换手机序列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物品主要标识,以明显低于市价出售,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送修、报废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不符等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草案修改稿还鼓励公民举报销赃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销赃活动、积极协助查出销赃案件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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