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该草案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系统总结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能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和指挥、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建立独立的武警法学对于促进武警部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赵泉河 赵桂民
武装警察法是规定武警部队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规范武警部队及其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适用于武警部队的专门法。武警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特殊性。武警部队是担负我国安全保卫任务的具有部队性质的行政武装力量。一方面,它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警部队具有军队和警察的双重身份,因此武警法既要体现军队领域的特点又要兼顾警察行业的特征,显而易见具有特殊性。
第二,专业性。武警法是针对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性质、责任等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武警部队日常管理和执行任务的行为规范,包括分散规定在普通法、军事法和国际法中的与武警部队有关的法律规定。但就整体而言,它都是针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而制定的专门领域的法律。所以,就行业或者领域划分,武警法具有专业性。
第三,独立性。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部队法,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是专门针对武警部队制定的,如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等。武警部队自身也制定了许多专门的军事规章。武警部队作为有制定专门军事规章权限的军事机关,已经制定了一些必要的专门军事规章,如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等,并且武警部队正在制定、将来还会制定更多专门的军事规章。由此可见,武警法具有独立于其他法律的特点。
第四,分散性。在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的武警法典,也没有一部系统的武警部队执行任务法。武警法律规范不但宪法中有,国家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如刑法等,行政法规中也有,如看守所条例等,并且它更是大量存在于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如兵役法等。可见,除了适用于武警部队的单独法外,武警法律规范散见于大量的非武警部队专门法之中,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点。
第五,交叉性或者双重性。武警法与军事法和警察法具有密切的联系。武警部队既具有军队的性质又具有警察的性质,因此,武警法就具有双重属性———军事性和公安性(警察性)。军事法和警察法在对武警部队进行调整和规范时,都是在附则中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才适用于武警部队,或者作例外性的规定,或者说明武警部队是否适用该法。武警法不完全从属于军事法,也不完全附属于警察法,武警法是两者的交叉法,相对于军事法和警察法来说,是特殊法。
按照学科建设的标准,建构武警法学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武警法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武警法学是以武警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专门学科,其主要研究武警法治与武警法律现象。武警法治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武警法的适当性、被适用性与被信赖性;而武警法律现象研究的重点是武警执法行为与武警司法行为;四是武警部队的诉讼。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这些研究对象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一体,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
第二,武警法学对社会具有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武警法学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武警法治手段来实现、建构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武警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规范武警部队执法和司法的制度保障和促进武警部队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武警法是武警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警的需要,尽管其他法学学科也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武警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是军事学、武警学等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
第三,武警法学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科学体系和基本概念范畴。武警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自己所规范的法律行为和所规范的武警部队的权力,有自己的基本概念、渊源、基本原则、武警法律关系、武警部队的司法机关和诉讼程序以及武警部队本身和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对武警法的一般特征和规律进行的理论升华与概括,在国内逐渐被武警学、军事学和法学界所接受。
当然,我国的武警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有很多问题还需要加以探讨和不断充实完善。在目前情况下,武警部队的建设和运行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加强依法治警、纠正违法行为、逐步提高武警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大力加强武警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研究水平,解决武警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我国武警部队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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