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课间刺穿同学眼球
学校被判赔偿4万多
本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翁岚斌)小学6年级女生小慧(化名)觉得受欺侮,课间用剪刀刺中小强(化名)右眼球,致其右眼近乎失明。近日平潭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对此事承担60%的责任,赔偿伤者4万余元。
小强和小慧是平潭某小学同班同学。2007年12月12日,在课间休息时,小强掀动小慧的课桌,小慧感觉被欺负,手持小剪刀追赶小强。小强跑到教室后墙突然转身,被小慧手中剪刀刺中右眼球,鲜血喷涌而出。随即小强被送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经过清创缝合术,10天后小强出院。
之后,小强又先后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论为:视神经挫伤,右眼视力0.06,基本上只有光感。经司法鉴定,小强的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
小强随后将小慧和学校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小慧及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1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小强经常欺负小慧的行为未予及时批评教育,对学生携带剪刀等危险品进入课堂疏于管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保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慧刺伤小强时只有12周岁,其监护人应对此事故承担30%的责任。本事故是由于小强的欺负引起,小强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认为小强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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