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庶)少女晚自习跳桥身亡,补课教师脱不到爪爪。昨天,市二中院消息,因违规组织假期补课,云阳两教师被判令赔偿死亡学生家长2.8万元。
2007年夏,云阳双江中学刘老师和同事冉老师组织补课,每生收取补课费250元,当年8月16日晚,是补习班晚自习时间。
少女欣欣坐在教室最后一排,头靠在墙上,感觉心情很不好。一会儿,欣欣出去了。晚自习结束后,欣欣的父亲来学校接她回家,但不见踪影。当晚,有市民说,好像看到有人从云阳双江大桥上跳了下去……8月21日,欣欣的尸体在云阳双江大桥下面的澎溪河面浮起。
事后,当地警方对欣欣的尸体及胃内容物进行了死亡及毒物检验鉴定,结论为高坠溺水死亡。欣欣的爸爸将刘老师、冉老师以及双江中学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元。刘老师和冉老师称,欣欣死亡与补课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云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师、冉老师利用暑假开办补习班并收取一定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市教委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规定。欣欣虽系溺水死亡,但刘、冉违规补课,在补课期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刘、冉二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老师、冉老师连带赔偿原告因欣欣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刘老师、冉老师以及原告方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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