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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明确 合条件由国家供养

2009年08月02日16: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

  根据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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