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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不能让学生自证“清白” 王钢懿
在今年高考的“政审门”下,我们看到两名河北同龄女生经历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命运安排:冯艳在最后关头挤过政审关,而扈佳佳却被当地公安部门“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拒之政审门外、最终无缘军校。
在这样的大悲大喜之后,高考政审制度本身也到了需要用现代眼光予以严格审核的时候。
首先,看其合理性。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从事军人和警察职业都需要一定条件的审核,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类审核的重点只能是申请人本人,其家庭背景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次要因素。而在扈佳佳一案中我们看到,仅仅由于其父母受过治安拘留,就将一个尚未踏入社会的学生拒于军校之外,其合理性显然值得怀疑。
与此同时,高考政审由于其政策制定的粗糙和执法的随意,也为其埋下了合法性危机的种子。
其一,作为一个影响公民享受教育权的规定,究竟哪个级别的立法机关有权立法?教育部、各院校还是军队、警察部门?这恐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高等教育法的立法主体,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于高教招生活动进行审查。基于高等教育法第九条明确宣告的“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该理解为公民平等享有入学权的法律基础。任何对于这项权利的实质性限制规定,都至少应由同一授权或者确权立法主体予以制定和审查监督。遗憾的是,高考政审缺乏这一合法性基础。
其二,政审的操作方式存在“有罪推定”的痕迹。一般的资格审核与背景调查,现代通行的办法是,先由申请人本着“全面、客观、真实”原则主动报告;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报告应当得到优先尊重和信任。不过,为了查核,同时也需要由申请人书面授权接受申请的单位向有关方面了解信息、核实甄别。也就是说,主张申请人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在于接受申请的一方。而当前的高考政审,恰恰反其道而行之。申请人不仅仅要主动证明自己符合要求,没有不合格的事项,甚至还要亲自到派出所取得一份品格证明。可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到申请人一方的操作方式,政审就变质为对于一切申请人的“政治品德质疑”的“有罪推定”制度。更为无奈的是,当一个人的政治清白取决于第三方的书面凭据方可澄清的同时,这个人一生的命运也就操之于他人之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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