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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删除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工伤认定条款引热议 社保范围宜扩大不宜缩减

2009年08月03日22: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达1.4亿人。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其自身的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这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继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关于工伤保险的第二次全社会参与的热烈讨论。这一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规修改将为广大职工带来什么?是否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的工伤问题?在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之前,这部法规的修改又能够承载多少期望?本报从今天起开辟“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专栏予以深入解读。

  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本报记者 刘姝宏

  今天是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10天。截至今天18时,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意见征集系统显示,已有3681人参与。

  自7月24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一公布,意见稿中的一大变化: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情形删除,立即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删除后替代性保障应予完善

  2008年4月,北京的张成(化名)在上班路上被车撞倒,手腕受重伤落下残疾,再也不能干重活了。后来他从肇事司机那里得到了3万元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路上机动车伤害算工伤,调解后单位又给了他两万多元的工伤补偿金。尽管钱不多,这对张成多少是个安慰,现在他用这些钱当本钱,在农村老家做了个小生意。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这一条款,张成表示不赞同。他认为,有了这一条,劳动者权益才会更有保障。

  官方对删除这一条款的一个解释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北京市民杨祥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他认为,删除这一条款有其合理性,“不管怎么样,有人赔钱就行了,再说上下班路上也不能算确切的工作时间”。

  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不这样认为,他说,交强险虽然是强制险种,但不代表所有的车都不漏网。而且交强险有最高赔偿数额限制,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从医疗救助上来看,也不利于对受伤职工的保护。另外,相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补偿金,民事赔偿不仅打官司难,而且执行也很难。时福茂解释说,人身损害赔偿是“谁主张谁举证”,且属于过错责任,如果是自身过错,未必能得到赔偿。而工伤保险补偿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认定了工伤都可以按规定得到补偿。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职工因上下班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可能会因身体残疾面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不属于工伤,单位就可以单方面与这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不用支付。这对保护职工权益非常不利。”时福茂说。

  张成告诉记者,他以前干活的地方在市郊,下班经常很晚,“幸好我当时被车撞的时候有几个工友看见,车主也算有良心。万一遇上没有良心的司机,撞人后逃走怎么办?要是查不到车主,可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他还认为,上下班路上受伤自然跟工作是有关系的,不去上班也不可能受伤。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保专家对记者说,在取消一种保障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另一种更好的、更有把握的保障来替代,所有的制度一定要有衔接。她认为,在其他替代性保障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删除现有条款并不明智。

  “无奈的进步”也面临放弃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也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才能算工伤。条例并未将上下班途中其他受伤的情形涵盖进去,比如职工如果步行或者骑自行车摔伤,或者在路上被人打伤等许多情形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该专家为记者举例说:一名职工坐着单位的班车上班,在单位门口下车后,突然摔倒在硬物上造成重伤,这种情形也不构成工伤。因为他既不是在单位工作场合受伤,也不是由于机动车事故受伤。不少人呼吁,应将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实践中,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官方给出了删除该条款的另一个理由。

  “本来,仅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到工伤事故范围就是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无奈的进步"。”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欣华告诉记者,因为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界定,使许多劳动者藉此能够获得补偿,这成为一种“进步”。但是,仅仅将事故限定于机动车事故,又会将许多劳动者“无奈”地排除在外。

  于欣华认为,尽管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这条规定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存在简单粗糙、有失公平的缺陷,同时也给实务操作部门带来很多麻烦,但有缺陷并不意味着就要简单放弃。

  有专家指出,随着机动车普及率越来越高,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伤害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将这一情形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其合理性。

  覆盖到的人再推出去不可取

  “划掉一条规定非常简单,只需用笔轻轻一勾,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一些人会因此陷入困境。”于欣华说,我国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本来就很狭窄,权利的放弃很容易,但如果再想获得就会更加艰难。

  实际上,在这一条规定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较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范围。试行办法在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时,同时规定:必须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原文照搬这条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更多劳动者因此受益。

  “近年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完善,各个领域的人们正逐渐享受到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保障待遇。”于欣华认为,整个社会保障的方向与原则是社保不断覆盖更多的人群,而将已经覆盖到的人群再推出去是不可取的。

  本报北京8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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