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8月4日电(记者周勉)2009年秋季开学在即,湖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的通知,敦促全省各中小学规范收费。
据湖南省价格监督监察局局长何唤鸣介绍,公办示范性高中在招收高中择校生时,人数必须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以下。
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不得超过每人每学期1800元,收取择校费后不能再另行收取学费,且不允许跨学期预收。择校生最低录取线也必须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录取线的10%以内。学校不得在该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
今年以来,湖南省同时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还包括取消农村学校住读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订阅教辅刊物,保险费也不得代理。省物价局还提醒告诫全省各中小学,严禁与新生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收取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学校也不得利用教学场地、资源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类中小学生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行为。对已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于秋季开学前全部退还缴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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