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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被抓女记者被判3年缓刑4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9年08月05日08: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天上午,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大厅的屏幕上显示李敏一案的开庭公告
昨天上午,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大厅的屏幕上显示李敏一案的开庭公告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从住宅中连夜带走。4天后,本报独家报道此事,引发舆论一片喧哗:究竟是女记者收受贿赂替人平事?还是检察机关有意为之?

  时隔8个月之后的昨天,此事终在法律层面上尘埃落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当庭宣判,李敏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庭的宣判已结束,当事人的生活却还要继续:曾荣为央视记者的李敏何去何从?涉嫌向李敏行贿的吴晓华将作何处理?而曾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又有怎样的变化?

  本报讯(记者 刘畅)昨天,央视女记者被控受贿罪一案如期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

法院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李敏未提起上诉。下午,李敏办完相关手续后,从看守所释放。

  昨天上午刚7点,陆陆续续有多家媒体的记者前往杏花岭法院。李敏的前任律师周泽也来到法院,“既然是公开审理,我当然是可以听听的”,周泽说,他将以公民身份进入法庭旁听。

  8点多钟,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等,以及一些境外媒体纷纷聚集法院大厅,其中还有一位从南宁赶来,名叫梁沛农的市人大代表。“此案事关重大,所以专程赶来关注一下!”梁代表说。

  “当庭宣判这是我没有料到的!”李敏的辩护律师说,法庭上,李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悔罪态度较好,其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从法庭调查至最后陈述,整个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法官宣布暂时休庭等候宣判。合议庭经过几十分钟的合议后,继续开庭宣布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敏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其行为应构成犯罪。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追踪当事人

  央视女记者

  昨日已离开山西

  宣判后,李敏被送往杏花岭看守所。昨天下午,其父亲前往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2点多钟,李敏离开看守所,来到太原市一家酒店休息。随后,李敏和父亲及亲属离开太原,前往山东老家。李敏一位亲属介绍,李敏的精神状态不错,她将在家中短暂休息后,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李敏是个好强的孩子,相信她会很快走出阴影的!”据了解,检察机关扣押的锐志车也将于近日返还给李敏。

  法院判决书未生效,李敏缘何能够释放?就此问题,李敏的辩护人、国内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解释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缓刑的,可以提前释放。目前,李敏是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的,等到判决书生效后,取保候审自然就取消了。

  涉嫌行贿人

  律师称有望近日获释

  记者昨天获悉,涉嫌向李敏行贿的当事人吴晓华被杏花岭检察院另案处理,目前仍羁押在杏花岭看守所。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吴晓华辩护律师徐家力。

  “吴晓华有望很快被释放!”徐律师说,吴晓华被羁押的罪名是行贿罪,就是涉嫌向李敏行贿,仅此一起,没有其它的犯罪指控。所以,受贿人被判了缓刑,行贿人更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毕竟涉案金额总共才3万多元。

  徐律师说,他将前往太原,建议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或免予起诉,如果检察机关坚持起诉吴晓华,他将向检察机关再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先将吴晓华保释出来。

  徐家力还告诉记者,开始,检察院指控吴晓华涉嫌向李敏行贿23万余元,当诉至杏花岭法院,被法院退了回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久,检察机关又到法院立案,结果又被退了回来,如此往复好几次。最后一次,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车辆为受贿所得,将23万余元变更为3万余元,再次诉至法院。

  涉及检察长

  调任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

  今年2月,曾涉“进京抓央视记者”事件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被调离原单位。何书生的新工作任职是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

  此前,何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昨天的判决结果,是否出乎何书生的意料?昨天下午,记者带着这一问题多次致电何书生,但一直无人接听。

  但法院庭审期间,何书生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对于外界传言他的调离是因为受李敏案件的影响、有关部门已对他展开调查,何书生表示这完全是谣言,“我现在的岗位比原来的岗位还重要,怎么能说我是因为受到李敏案件的牵连而被调动的呢?何况我如果真的受到牵连调动,也不可能继续让我担任正职啊?”而对于记者提出的“你是否还认为李敏涉嫌犯罪?”何书生表示“相信法院会给李敏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现场特写

  旁听席有空位子 记者却领不到旁听证

  本报讯(记者 刘畅)昨天开庭之前,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等,及一些境外媒体均来到法院大厅。“一下子来了这么多记者,这场面在我们院还是头一次!”法院立案庭的一名法官笑着说。

  由于旁听人员较多,法院也明显加强警力,在安检入口布置6名干警,严格审查入庭人员,在法院外围也布置了多名警察,杏花岭公安分局的一名副局长坐镇指挥。

  庭审设在法院的大法庭,离9点开庭时间越来越近,当媒体记者们出示证件办理旁听证时,“对不起,旁听证都发完了!”负责办理旁听证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旁听席上明显有很多空位子,怎么说没有旁听证了呢?”几名记者很快揭穿这名工作人员的搪塞。“领导有交待,不能进!”这名工作人员干脆说。

  9点钟,庭审开始,除山西当地一家报纸允许进入外,其他所有媒体均被拒之门外。“大老远赶过来,凭什么不让听!”来自广州的一家媒体记者要求到楼上办公室找领导交涉,但被保安拦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保安干脆将电梯锁上。

  专家观点

  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调查

  杏花岭法院最终认定,李敏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记者身份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受贿罪。

  由此可见,“受贿”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断涉案记者涉嫌何种受贿罪名,首先要看记者的身份是否算作“国家工作人员”,看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或是事业单位。此外,还要看记者的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张教授认为,该记者受聘于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从事采访活动,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进行调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作为受贿罪的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仅由其所属单位的性质来确定的,还需要看其是否“从事公务”,而且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

  周泽指出,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是不是就属于妨碍公务行为?严重者也可以妨碍公务犯罪追究?因此,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似乎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文/本报记者 刘畅

  延伸阅读:各方观点

  最新 | 王晓阳:央视女记者李敏竟真的“被国家”了

  律师 | 朱明勇:李敏受贿被判三缓四或是辩诉交易  周泽:李敏案发展到最后已成了一桩交易

     张起淮:李敏获刑是舆论监督遭遇司法强权

  记者 | 我所经历的李敏案:失败的媒体自救

  热议 | 李敏案开恶劣先例:你监督我 我收拾你

  疑惑 | 李敏是如何利用记者身份对检察院施加影响

  热议 | 央视记者李敏“受贿”与“受贿罪”无关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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