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报记者江然报道 《福建省气象条例》已由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工委和省气象局联合召开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庄先出席会议并讲话。
庄先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福建省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同时标志着福建省气象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性。他指出,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的监督,确保落到实处。
修订后的《条例》共分七章35条,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要求和福建实际,明确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气象预报和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正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宣传贯彻《条例》,同时不断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抓好“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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