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
2008年12月4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敏从住宅中带走。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该检察院。而检察院则指控记者收受当事人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女记者的朋友却透露,李敏和当事人弟弟有暧昧关系。
2008年12月9日,最高检对4日发生的山西4名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事件作出回应。最高检称,当事记者李敏涉嫌受贿罪,此案确系最高检逐级指定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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