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8月5日电 (记者袁爽通讯员潘子菁) 实施抢劫后,一时大意竟将自己的身份证掏给了受害人。近日,浙江嘉兴海宁法院审结了这起乌龙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2年,樊某和他妹妹的男友潘某在海宁玩了一段时间后,准备去河南,可是苦于手头路费不够。
5月28日夜,樊某潘某(已判刑)经预谋后,打起了摩的的司机徐某的主意,就先故意搭乘徐某的二轮摩托车前往海宁市长安镇,当车行至一个无人的地方时,潘某借口要打电话让徐某停车,之后樊某突然掏出携带的美工刀对徐某进行威胁,潘某也顺势用头盔击打徐某头部,迫于无奈徐某拿出了身上仅有的现金40元和爱立信牌T18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520元。
随后司机徐某哀求说,钱和手机给你们,求求你们把摩的行驶证和驾驶证还给我吧。潘某想了想觉得抢了这些东西也没什么用处,随手从口袋里一掏把证件还给了徐某,可在慌乱中,连夹着自己的身份证也递了过去当时竟然丝毫没有察觉。随后,两人放司机离开。
“完蛋了,刚才我把身份证也给了那个司机了!”潘某突然惊叫。顿时,樊某也觉得脑子轰得一声吓出一身冷汗。随后,樊某和潘某分头逃亡。
由于东躲西藏的日子异常艰辛狼狈,2007年2月潘某回到家乡自首,由于身份信息完全掌握在警方的手中,经网上追逃,2009年3月20日被告人樊某也被北京市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尚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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