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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现反“包二奶”大游行 原配妻子背水一呼

2009年08月05日16: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风窗

  大法官力挺“包二奶”

  2008年,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特首曾荫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二奶引发的社会问题,拖延立例。

  就是这一次对簿公堂,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说出了一番令林依丽大出意料的言论,令她至今仍难以置信。

  林依丽告诉记者,当天一开庭,邓国桢就对她说:“林小姐,香港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你告错了。”

  林问:“既然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包二奶,而你们却完全没有法例监管?”

  邓回答:“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

  林再问:“那一夫一妻制的‘一’是什么意思?”邓国桢遂拒不作答。

  “他不是一般法官,是大法官,这番话是否代表香港政府的立场?” 林依丽愤然道,“我呼吁立例惩治包二奶这么多年,这才知道港府竟然是公然承认包二奶合情合法,认为无需管制的。台湾有‘通奸罪’,内地有‘重婚罪’,都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手段,为什么香港却公然将‘包二奶’合法化?”

  对此,香港邓曹刘律师行合伙人林满馨律师表示,香港其实也有“重婚罪”,只是它与内地“重婚罪”有一个很大的区别——没有针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内地对“重婚”的认定标准,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再次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查有实据者,可被判刑。

  而台湾更是全世界极少数还有“通奸罪”的地区,只要捉奸在床,就能将通奸的配偶或第三者告上法庭。

  虽然近年内地指“重婚罪”认定难、执行难,要求修改法例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有“事实婚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顶上,“包二奶”终究不可能成为明目张胆的公开行为。

  反观香港,由于法例不认定任何事实婚姻,妻子掌握丈夫包二奶证据的唯一作用只是可以申请离婚。除非确实害怕离婚,否则男人可说无需任何忌惮。

  名流“纳妾”显风流

  的确,说到男性“包二奶”的公开和坦然程度,华人各地难出香港其右。

  一贯以来,香港富商名流包养二奶、三奶的风流韵事,即使曝光于天下,都从不成其为丑闻,反而是新闻界趋之若鹜的娱乐新闻,以及市民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谈资。

  而当中,最高调“包二奶”之翘楚,莫过于赌王何鸿燊。

  众所周知何鸿燊共有四房妻妾,原配黎婉华是葡萄牙人,何鸿燊自己也加入了葡籍,二人本应随葡萄牙人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后来因黎长期卧病在床,何鸿燊又借《大清律例》为由,另纳妾室蓝琼缨。

  一妻一妾后,何鸿燊并没有停下风流的脚步,在香港政府1972年宣布华人男子一夫一妻制后,他又相继把三姨太陈婉珍和四姨太梁安琪迎入何家。也就是说,何家三姨太和四姨太与何鸿燊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边是商界名流带头“纳妾”、“包二奶”,风光无限;另一面是普通市民见怪不怪,纷纷效仿。

  “香港男人根本不觉得自己‘包二奶’是一件羞耻的事,反而理直气壮。”正在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接受辅导的周女士对记者诉说,丈夫5年前开始在深圳“包二奶”,一开始还有点遮遮掩掩,后来干脆天天公开上深圳。有一次,二奶不知因何事来到香港,丈夫居然将其带回家中,在隔壁房间大被同眠。

  “他甚至还想过让二奶和我们住在一起,可以省点钱。”当下周女士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几次意图自杀,幸得社工及时救助,才没有酿成另一宗人伦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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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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