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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进一步加强衍生产品风险管理

2009年08月05日22: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银监会8月5日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务质量,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银监会介绍,对银行与机构客户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2004年,银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2007年又对这个《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通知》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通知》共二十二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制定或完善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二是要求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三是要求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场重估,并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市场重估的结果。

  四是要求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评估各交易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包括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

  五是要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进一步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银监会: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影响。因此,机构客户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

  境内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对国际市场的汇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的做法已开展多年。业务开办前期,主要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机构客户。由于本身具有国际化业务,对国际市场相对熟悉,多年来,这些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客户在人民币市场风险领域的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加大,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客户数量也日益增多。

  机构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通过与境内银行交易的方式进行,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后,再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对于境内银行而言,这并非完全无风险的中间业务,银行同样面临着衍生产品市值变化对信用风险产生影响、境内外交易适用法律不同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境内银行应切实关注和评估各类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并重视内部制度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

  此外,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的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发布了本《通知》。

  记者:银监会对目前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的基本评价,以及如何看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中的作用?

  银监会: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得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银监会认为,内部治理完善的机构客户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经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并配备财务与法律等专业人员,如有需要还可向独立第三方(会计师或律师等)进行咨询,以充分识别衍生产品的结构、风险以及与自身需求的匹配度。此外,成熟的机构客户一般还会采取“货比三家”的做法:向多家银行了解、询价后,方确定与之交易的银行。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机构客户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的原则,即机构客户是否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交易哪类产品、与哪家银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中,均由机构客户自主决定。

  但考虑到我国机构客户参与衍生产品业务时间普遍不长、内部专业人员不足、独立第三方作用发挥不足等现实因素,银监会也反复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始终应该遵循“卖者有责”原则,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投资者教育义务。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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