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驰)8月5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接近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农村居民如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040元)50%的按50%计发。
二是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
三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男年未满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前,可自愿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还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额度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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