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8月5日专电(记者李惊亚)贵阳市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贵阳市各类服务性企业,须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规定,贵阳市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额缴费”的方式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定额缴费”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费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在9月1日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其农民工缴费方式;在9月1日前已参保且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缴费方式的选择,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未提出申请的仍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按两种方法计算:一是按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定额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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