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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

2009年08月06日07: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规范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以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务质量。


  7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在银监会2004年发布、2007年修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影响,机构客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同时,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通知》,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制定或完善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二是要求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三是要求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场重估,并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市场重估的结果。

  四是要求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评估各交易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包括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

  五是要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进一步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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