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开平案,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2009年08月07日10: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2001年,原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等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案发后逃往美国。2004年4月,余振东被遣返回国,2006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今年5月,另外两名案犯许超凡、许国俊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中服刑。此案是一次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实践,为两国合作打击有组织经济犯罪和其他跨国犯罪提供了经验。由于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本,本报特组织了有关专家学者就此案进行分析和评述,本版将在7日、10日、11日陆续刊发这些文章,敬请关注。

  开平案,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法眼观察

  黄风

  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1992年到2001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2001年10月12日案发后上述三人立即潜逃。随后,我国主管机关开展了长达8年之久的缉捕逃犯和追缴资产的工作。开平案的办理受惠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在这方面,一些重要的经验和探索值得认真加以总结和研究。

  异地刑事追诉是在引渡不能情况下的惩处策略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与31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是,与美国、加拿大和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而这些国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被指控犯有腐败罪行的人员在外逃时所选择的主要目的地。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针对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这三名逃犯,美国主管机关没有并且不可能启动引渡程序。

  面对引渡不能的情况,需要选择采用适当的替代措施,以达到将逃犯遣返回国或者绳之以法的目的。在引渡的替代措施中,比较常用的是移民法替代措施,即: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将逃犯遣返回国。然而,开平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已在美国获得了合法居留身份并且隐藏得比较深,在对他们实现拘捕并剥夺合法居留身份之前,不具备对之采用移民法替代措施的条件。考虑到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携款外逃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比较有效的境外缉捕策略就是:支持并且协助美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上述三人实行缉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这样做有助于借助美国执法机关的力量在美全境对上述在逃人员采取缉捕措施。由于中美之间不能开展引渡合作,美国执法机关将不会考虑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以引渡为目的的缉捕请求,但是,如果美国主管机关决定对在逃人员根据本国刑事法律立案侦查,则可以为了本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采取最快捷和最有效的搜捕措施。余振东和二许在美国的落网正是美国执法机关不遗余力地搜寻、蹲守和盘查的结果。

  利用外国相关法律制度创造将在逃人员遣返回国的条件

  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受到5项刑事指控。(一)合伙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非法侵占4.82亿美元资金的行为构成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罪;(二)将非法侵占的资金从香港汇至美国的行为构成从外国转移欺诈所得罪;(三)使用被非法转移到美国境内的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四)编造虚假个人身份资料获取并使用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行为构成使用以虚假陈述获取的护照罪;(五)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获取美国签证的行为构成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

  余振东和二许受到了同样的刑事指控,但却得到了不同的处罚结果。余振东在被美国法院判处12年监禁刑后遣返回国并受到同样刑期的处罚,而许超凡和许国俊则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刑并留在当地监狱中服刑。显然,对余振东的处理比较宽大并且较快地实现了我国境外追逃的目的,这是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借助美国刑事追诉的强大压力和辩诉交易制度实现遣返目的的成功尝试。根据美国法律,对余振东的5项指控均属于重罪。尤其是第一项关于“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罪”的指控涉及比较严重的犯罪,依照《美国法典》的有关规定,仅此一项犯罪即可判处最重为终身监禁的刑罚。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接受了有关的劝告意见,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目的地。

  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不同选择,因而他们被提交大陪审团审判并且受到比余振东严厉的刑罚,此外,“二许”的妻子也分别因移民法犯罪各被判处8年监禁刑。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还判决“二许”及其妻子3年监管释放,这意味着:他(她)们在出狱后仍然将受到管制,对其可以非常便利地启动驱逐出境的程序。实际上,由于“二许”是因相当严重的罪行被判刑的,因而驱逐出境将是他们在获释后必然面临的刑事后果。

  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追缴犯罪所得和调查取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于2000年6月19日签署,2001年3月8日生效。2001年11月5日中国公安部通过司法部首次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国司法部提出查找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调取有关人员在美国的金融交易记录、冻结和扣押被非法转移到美国的资产等协助请求。在这后一项请求中特别提到:犯罪嫌疑人余振东在2001年10月15日从香港汇往美国旧金山355万美元犯罪所得。对于中方针对开平案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美方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在追缴犯罪所得方面,针对余振东非法转移到旧金山的355万美元,美国司法机关于2001年12月7日依据中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刑事扣押的决定,随后启动了民事没收程序。2003年9月23日,美方将金额为3,552,701美元的支票交给中方,这笔钱款正是被美国司法机关没收的、由余振东转移到美国旧金山的犯罪所得。美国司法部长当时坚定地向中方表示:我们一直非常关注开平案的查处工作,如果查获到本案的其他资金,也将照此办理。

  在调查取证方面,美国主管机关执行了中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向中方提供了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美国的出入境记录和办理移民手续的情况,并且向中方提供了上述犯罪嫌疑人在美国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和交易记录。另一方面,中国主管机关也为在美国针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等人的刑事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这些密切合作为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最终定罪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开平案历时8年的境外追逃追赃实践充分显示出我国主管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遏制携款外逃现象方面的坚强决心和不断增长的能力,也表明各国法制在反腐败问题上遵循着一些共同理念与合作规则。只要我们不断坚定决心和信心并且认真研究和分析各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规则,就能够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更多的境外追逃追赃的有效策略和措施。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