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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 鉴定机构不得搞培训

2009年08月07日10: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6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需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且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如果违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09年8月31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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