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称时150万字作品丢失 导演状告单位
一场官司14年没打完
本报讯(记者李锐 实习生吴戈 陈丽)因单位没有返还评职称时上交的138部作品,原湖北省电视剧制作中心导演邱传海从1995年第一次起诉,到今年3月最高法院裁定发回重审,14年间已经历法院6次审理。
单位没还138部报职称作品
申诉人邱传海今年69岁,1964年毕业于中戏导演系,1985年由河南电视台调入湖北省电视剧制作中心任导演。1993年任扬子江影视艺术部导演,现已退休。
1987年、1992年和1993年,因3次参加副高导演职称评审,邱传海共向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报送138部电视剧文学剧本、论文等作品手稿,总计150余万字。但评审结束后,邱传海未收到退还的报送材料,多次向制作中心查询未果。
1998年11月,市检察院在制作中心仓库发现了86部邱传海作品,于2000年2月发还给他,但仍有70余万字作品丢失。
1995年10月,邱传海将省电视剧制作中心和省广电局告上法庭。几经曲折,2002年6月,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认定制作中心侵犯了邱传海作品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也给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要求制作中心赔偿邱传海3万元。
邱传海再审时索赔80余万元,认为市中院判决过轻,向省高院申诉。遭驳回后,又向最高法院申诉。去年5月,最高法院受理申诉,今年3月作出裁定,发回省高院重审。这已是该案第七审。
是著作权纠纷还是物品返还?
昨日庭上,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两点:案件性质是著作权纠纷还是物品返还纠纷,赔偿计算应该采用什么标准。
省电视剧制作中心委托代理人表示,邱传海报职称作品应该定性为职务作品,作品未发表和采用,电视剧制作中心没有侵权,只是保管物品上有过错。
邱传海表示,自己在制作中心是导演,创作剧本完全是本职工作之外的行为,应该享有著作权。因制作中心多年不返还作品,导致其不能使用作品获取报酬,而且作品一经完成即产生著作权,与发不发表没有关系。
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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