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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怎样进入汽车社会(图)

2009年08月10日06: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时下的飙车撞人,确实有酒后驾驶、“富二代”开豪车的特征。但笔者以为,现在飙车撞人、酒后驾驶、“富二代”飙车,其实都不是真正令普通民众烦心的。

  飙车撞人、酒后驾驶、“富二代”飙车,只是对人们的神经刺激性强,一旦撞死了人,国人就拿它们当情绪发泄口,声讨、追究、要求严刑峻法,表达社会普遍的不满和改进现状的心声。但人们真正要求的,是马路上的秩序、安全——驾车人希望自己畅达,步行者需要走得尊严。

  在找到症结后,我们就会明白,解决飙车撞人只是向正确的方向迈出的一步,中国作为汽车社会亟须一种与之匹配的素质。
法律需要完善,汽车社会伦理需要建立,政府管理必须跟上,人在公共生活中的素质应当提高。我们要做的事情,也许还没有破题。

  前几年,有关部门在车与人的关系上偏向车,推行“撞了白撞”的政策,虽然政策是有条件的,但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无非是想对行人起到一种震慑作用,以方便管理,这其实是飙车撞人的先声。

  汽车社会如何规范车与人、车与车的关系,政府必须直面问题,多想办法,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中国人多,车一多,车与人矛盾就突出起来,这就涉及一个车与人的伦理话题。美国人多,车更多,车要让人。中国人多,车也不算少了,现在车不让人、人不让车,到底怎么办?政府可以多修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减轻人车矛盾。但人车如何和谐相处,仍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需要一个社会认同的行为准则。

  (杨于泽)

  醉驾关“酒文化”何事?

  中国最近发生的几起醉酒驾车命案,引发互联网、法律界及公众对交通肇事罪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极大争议。一些刑法学专家认为,中国法律对交通肇事罪惩罚太轻,不足以遏制事态蔓延。而复旦大学刑法学汪明亮教授则认为:犯罪成本通常针对故意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更不能等同于“杀人偿命”。

  通常意义上讲的“交通肇事”的确是一种过失犯罪。比如司机驾驶不慎,对情况判断失误或操作失误酿成事故。但是类似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还属于“过失”范畴吗?要知道“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已经在主观上、行为上违法在先。

  再说,“酒文化盛行”是醉酒驾驶的原因的观点也难以成立。法律早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予以明令禁止,为啥还有人这样做?我以为,这不是酒文化的熏陶,而是我们的法律软弱——严禁酒后驾车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

  笔者以为,明知道法律及社会不允许酒后驾车,一些人非要酒后驾车,这其实已经不光是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低下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公众忍耐力的挑战,而那种寄希望于出事后用钱“赎罪”的做法,则更是对无辜者生命的亵渎。

  因此,“酒文化盛行”与“交通肇事”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法律没限制酒文化的发展,一些人喜欢喝酒是自己的事情,但是法律严格禁止酒后驾车,而且一视同仁,这是法律常识,也是道德及法律的一道“高压线”。

  所以,遏制酒后驾车行为,我们的法律必须从源头上发挥作用。(舒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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