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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行政立法双向把关 增加危险驾驶罪给交通肇事踩刹车

2009年08月10日08: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陈东升 马岳君 本报通讯员 吴之欧

  从“5·7”飙车案到“8·4”保时捷案,从成都“12·14”4人死亡到南京“6·30”孕妇惨死,一幕幕惨剧触目惊心。

  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


  一幕幕生死离别的惨剧发生后,人们一再追问这样一个问题:谁来为频频发生的交通肇事踩刹车?

  在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

  “预防与减少交通肇事罪,政府首担其责。”卢建平告诉记者,“我们常说要行政与司法相衔接,但是行政与司法衔接的环节往往最容易出问题。交通肇事案的很多当事人都有违法前科,为什么犯了小错后还会继续犯大错?酒后驾车、飚车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交管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他们亟须把交通事故隐患尽量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连续发生这么多起交通肇事案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影响。可是司法机关其实也很无奈。”卢建平向记者介绍,胡斌案发生后,浙江法院曾有法官提出,为平民愤,可不可以判重点?然而,经过承办法官的仔细研究,答案却是不能。

  “因为重判,只有两个可能,一是情节要特别严重,而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框死———逃逸;二是换罪名,如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证据的搜集采纳、犯罪嫌疑人主观意识的判断上,确实存在着困难。”卢建平说。

  “这就反映了一个问题,现在刑法体系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太陈旧了。”卢建平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在罪名的设定上,可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

  “立法上如果规定了这样的罪名,可以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老百姓也更容易接受。”卢建平还建议,对于触犯交通肇事罪的人,还可以扩大禁驾范围。

  “一个行人在路上横着走路,充其量也就把周围人撞倒,让其摔一跤,但是汽车如果在路上横冲直撞,就成了杀人机器。”卢建平说,汽车在中国普及也就不到20年,人们对汽车的危险性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开车人往往喝点酒、超点速不是什么大问题,而把其他人的生命、财产抛之脑后;行人也往往以为走上斑马线、安全岛就万无一失,"5·7"案的谭某边打手机边走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交通安全意识的强化依赖于文明素质的提高,而这是一个过程。”卢建平说。

  本报绍兴8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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