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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交通肇事致死案:何时“铁令”无需人命换

2009年08月10日15: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浙江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醉酒驾驶,一律拘留15天;超速50%以上,一律吊销驾驶证;多次拒不受罚,一律扣留机动车;客运违法突出,一律曝光整顿;违法严重,一律上黑名单(8月9日《浙江日报》)。


  紧随“70码”之后的保时捷撞飞打工女事件,如同在还未晾凉的油锅里倒了一勺水,其对舆论及公众心理所产生的冲击非三言两语所能涵盖。在此形势下,浙江出台5条“铁令”,自是顺理成章。

  只是,当我们审视这5条从语气上看充满了力度的“铁令”时,不能不先泄了一股气:醉酒驾驶拘留也好,超速吊销驾驶证也罢,我们都非第一次见到,将法律条文再重复一遍就成“铁令”,不能不让人对在成为“铁令”前的法律捏一把汗。至于“曝光整顿”、“上黑名单”等措施也列入“铁令”,就更让人无语了。

  “铁令”之“铁”,恰恰反映出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长久以来的疲软。本就存有偏软之争议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再这么一打折扣,其后果当然就包含了像“70码”、保时捷撞飞打工女这样的恶性事故。

  更让人揪心的是,即便是这样的“铁令”,也是在接连出现以人命为代价的、引发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后才貌似强硬地出台的。用人命换“铁令”在这里再一次显现其规律性,那就是在出现重特大事件后,在以一条或多条人命为代价后,我们掌握公权力的部门才以“曝光整顿”都成“铁令”的强大面貌予以“收场”,从煤矿事故到交通事故,从改善收容制度的孙志刚到“躲猫猫”……人命,就这样成为查堵制度漏洞、打击黑暗并引发重视的“最有力武器”。

  只是,这样的“武器”又怎不让人脊背发凉!不要以为那些人的命运不会落到你我头上,你我也许不需暂住证,不会面对狱霸的拳头,但你我不可能永远不走斑马线!在一个现代的且高速发展的社会里,谁都无法保证自己永远不会成为故事中的主角。

  在美国,对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在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的责任……笔者以为,我们的“铁令”一堆,都不如人家的这几条来得实在。我们在这花拳绣腿练半天,不如人家上来一拳就将对手打倒在地。为什么会这样?也许恰恰是对“人命”的不同理解吧。

  《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我想,当我们从正在走向汽车大国的豪情中真正将上面这一条既作为法律,也形成“汽车文化”时,当汽车不再挟优越感与“出事咱有人(钱)”的心理暗示而飞驰,当城市的路口能够有汽车主动为行人让行时,这用人命来换“铁令”的历史,也许才会在交通事故领域里退出江湖。

  李家伟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杨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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