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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是打击外逃贪官的有效途径

2009年08月11日09: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黄芳

  2009年5月6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负责人许超凡、许国俊(简称“二许”案)在美国联邦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地区法院以有组织欺诈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
这是继美国成功遣返“二许”的同案犯余振东之后中美两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果,表明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也表明随着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与完善,外逃贪官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和惩罚。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

  一、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是打击外逃贪官的保障

  1、打击腐败犯罪是中美两国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体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贪污腐败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放松通过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二许”案一审宣判后,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兰尼·布鲁尔在新闻公报中称,“对那些在各自国内滥用金融系统,通过欺诈手段潜逃至美国,并在这里试图用非法所得享受富足生活的外国罪犯,我们将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全部代价。”

  这表明,打击腐败犯罪已成为中美两国的共识,这也是“二许”案件成功合作的有利条件。

  2、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二许”案得以顺利审判的现实基础

  本案中,“二许”所侵犯的主要是中国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审判所依据的是美国法律。这就需要中美两国充分遵守相互尊重原则,一是美国对中国的财产权益和中国对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二是中国对美国审判制度和判决结果的尊重。前者是本案能在美国顺利进行诉讼的保障,后者是中方为美方提供多项合作的基础。

  3、《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两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

  2000年6月19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两国在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审理等阶段的刑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查找有关人员、证人到请求国出国作证和在没收领域里进行合作等内容。

  “开平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在该协定的基础上,从2001年至今,两国执法机关(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就此案在查找逃犯下落、冻结及扣押犯罪资产等方面开展不间断地、富有成效的合作达8年之久。

  4、美国的国内法是审理和判决“二许”的法律依据

  与余振东不同,“二许”拒不认罪,不愿接受遣返,但并不等于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从美国方面的追诉情况分析,“二许”及其家人从事的有组织欺诈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等行为也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主要是违反了《美国法典》和《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美国司法机关对“二许”及其家人的犯罪行为享有追诉权。

  初审宣判以后,许超凡的辩护律师称“二许”正准备上诉。根据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二许”可以向美国第九巡回法庭上诉,以后还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被告初审被判有罪以后,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必须接受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第一次上诉失败,被告人还可以向更上一级法院上诉,但第二次上诉已经不是一种“权利”,接收第二次上诉文件的法院并没有接收上诉的法律义务,因此,第二次上诉又被称为“选择性审查”。

  就“二许”案而言,在美国“对抗制”的审理模式中,控辩双方都有权调查事实、提供证人当庭作证、请教有关专家,并决定在审判中出示哪些证据、传讯哪些证人,以及如何解释有关法律使之对自己的案子更加有利,而法官和陪审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查看了双方出示的所有证据、听取了双方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才对案件作出判决。经过了3个月的法庭审理,大陪审团作出4名被告有罪判决,之后,法庭对他们作出了量刑判决。因此,有理由认为,在这种程序之下作出的初审判决在上诉程序中是经得起考验的。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措施

  “二许”案是中国外逃贪官首次在国外受审重判,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也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所取得的历史性突破。但是,为了有效惩治外逃贪官,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措施还需要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

  1、进一步加强与外国签订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工作

  “二许”案中,《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惟一法律基础,而该协定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文件,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文件对于法院是没有约束力的。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是与议会制定的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而不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予以执行。此外,法国、俄罗斯、日本、墨西哥、巴拉圭、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菲律宾等国也都采取“条约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立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外国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工作,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为我国追逃追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腐败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2、不断提高国际司法合作的能力

  “二许”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表明,日益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就需要我们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外司法协助的能力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水平,认真研究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不断开拓创新,掌握最新的取证技术,制订《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构等。

  另外,外逃赃款赃物的追回,是我国对外司法协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多方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寻找外逃赃款赃物的去向,并将这些赃款赃物予以及时追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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