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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屡曝贿赂案 受贿者总无恙源于制度

2009年08月11日09: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跨国公司在华屡屡曝出贿赂案是否将再次不了了之引人关注

  本报记者 辛红

  8月3日,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被曝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结果被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

  这几乎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统一模式:美国证交会或司法部公布有关公司行贿的档案文件,公司被指违反海外腐败法,公司承认被巨额罚款,然后中国舆论一片哗然,最后不了了之。

  同样的开头,同样的过程,这一次是否还将是同样的结局?

  7月28日,美国证交会公布了这家不干胶巨头行贿事件的行政诉讼档案文件,接受了艾利丹尼森公司2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建议,并要求该公司立刻停止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行贿行为。

  这份档案中记录了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在中国行贿无锡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的过程。

  美国证交会称,2002年至2005年,该公司为了获取订单,向中国官员支付了3万美元。还有一笔尚未支付的费用是4.1万美元,据悉,该公司通过无锡研究所获得两项政府合同,包括为1.54万辆警车安装新的警车图形。该公司故意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并准备将这些差价以“咨询费”的名义返给无锡研究所,因为总公司发现而被阻止。

  近年来,跨国公司屡屡曝出行贿丑闻。

  2004年,朗讯被曝安排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等地游玩,出资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相继出事的还有德普公司、西门子等。

  行贿者被罚巨款,为何受贿者总是逍遥法外?

  国际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邵沙平分析,三个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清;二是监管部门不具体,不知谁管;三是跨国公司往往是地方政府请进来的“财神”,治理这样的腐败往往涉及到利益的权衡。

  “这是个很大的问题。”邵沙平说,我国虽然签署并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外国公司犯罪、法人犯罪,国内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跟上。”

  据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于法人犯罪的后果有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比如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销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销其他类似文书。这意味着公司行贿的后果可能导致因此获得的合同无效,但这些规定在国内法中没有相应的体现,也没有具体的机构去落实。

  为何会这样?邵沙平表示,一方面,我国法律长期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传统上缺乏控制法人犯罪的制度设计,现在虽有所改变,但对于外国法人在我国进行腐败交易犯罪的现实研究和制度措施还不能适应打击法人犯罪的实际需要。比如力拓案涉及的问题,并不限于胡士泰一人犯罪,还有力拓公司本身应负的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腐败交易的复杂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控制腐败交易采取的是综合性的、多学科的制度设计,而我国学者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研究大多还局限在自己所熟悉某些领域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建立和完善治理危害中国经济安全的腐败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不够。因此,她建议,应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建立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并设立专门部门来监管和协调。

  在此次贿赂案中,还有一个疑问是,中美双方有没有建立一个合作机制,从而使美方掌握的线索更有利于中方的反腐败?

  北京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教授表示,虽然我们已经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这次事件的确反映出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据中国政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透露,反腐败公约只是框架,还需要各国政府之间建立机制,由于各国司法差异太大,我国与大部分国家没有司法协助制度,目前的司法协助只是停留在国际刑警层面,比如洗钱、欺诈等常见的犯罪上。

  另一方面,证据能否被另一国家认可是个关键问题,美国方面获得的证据并不一定被我国司法部门认可。据了解,商业贿赂在国外可能被严重处理,但在国内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只是停留在道德和违法层面,不会被追究犯罪。

  “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是一般的商业合作还是向政府官员行贿,犯罪情节、数额等,都要综合考虑。”曲新久说,“美国刮风我们不一定就要下雨。”

  本报北京8月10日讯

(责任编辑:wenjie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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