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坍塌事故10名责任人被问责
中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 “今年1月8日召开的地铁安全生产工作会上,我针对两次着火事故就地铁施工安全生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参建单位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信誓旦旦地立了军令状。
洒金桥站坍塌两人被埋身亡
2009年8月2日凌晨1时至5时许,中铁二局项目部有关人员对洒金桥车站北侧冠梁东段20至35米处的沟槽进行了机械开挖,形成了上口宽4米、下口宽3.5米、深度为4.5米的沟槽。6时30分许,项目部有关人员安排16名工人进入沟槽内清理管线及边坡,拟对沟槽进行支护。9时20分,冠梁沟槽第20—26号桩位之间约10米长的南侧坑壁突然发生坍塌,塌方量约10立方米,槽内二名施工人员不幸被坍塌土体掩埋。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西安市长陈宝根立即指示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抢救被掩埋人员,经西安市中心医院确认,两人均因窒息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立即组成“8·2”事故调查组,经过全面细致的取证调查,已对造成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认定。昨日,西安市安监局局长张新民代表市政府“8·2”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的有关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基坑开挖支护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相关人员职责履行不力,在较差自然地质和连续降雨下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原因一 沟槽开挖支护不及时
中铁二局项目部有关人员对西安地质特点认识不足,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组织编制的洒金桥冠梁施工方案对沟槽土方开挖步骤和支护措施规定不明确,向现场施工人员交底不细致;现场人员盲目采用机械方式一次开挖成型深约4.5米的沟槽,超出设计深度1米,也未及时进行支护,且放坡不足,致使坑壁支撑力不足,为后续施工埋下隐患;现场管理人员又忽视安全作业条件,盲目安排施工人员进入沟槽内作业,导致坑壁土体突然失稳坍塌,酿成严重后果,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原因二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
北京地铁监理公司有关监理人员,对洒金桥站冠梁专项施工方案相关内容缺乏了解,未能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忽视后续施工安全条件、一次开挖成型较深沟槽的错误做法;特别是8月2日凌晨施工人员开挖北侧坍塌段冠梁沟槽时,夜班监理人员未能坚守监理岗位,致使沟槽超深度开挖、放坡不足、坑壁土体自稳性差的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8月2日当班监理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并制止施工人员在沟槽内盲目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原因三 较差自然地质连续降雨
此次事故坍塌部位非原状土,土体下预埋有自来水管、热力管道、污水砖涵、电力线缆、通讯线缆等预埋管线,土质属回填杂土,土体密实度较低,自身稳定性较差,且事发前连续降雨使土体含水量增大,自稳能力进一步下降,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原因四 未及时纠防护措施缺陷
洒金桥车站北侧部位地质条件复杂,且该处沟槽开挖成型距事发时间短暂,客观上监管难度较大,应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加以防范。市地铁公司对此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加强并纠正防护措施缺陷,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责任处理
对10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2”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在施工过程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调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对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地铁监理公司,停止西安地铁招投标资格两年。同时,由市安监局和市地铁公司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西安地铁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地铁监理公司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中铁二局项目部主管领工员钟家建,解除劳动关系,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对负有重要责任的中铁二局项目部领工员李昌久、安全员张利民、总工程师吴东,建议相关单位分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行政记大过、撤销职务和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严肃处理。
对负有重要责任的中铁二局项目部安全总监刘中海、项目经理邓正贵,建议相关单位分别给予撤职,并吊销安全总监刘中海的安全资格证书。
对负有重要责任的北京地铁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刘顺尧、樊芳国、总监代表田建强、总监贾辉,建议相关单位分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撤职、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严肃处理。
对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市地铁公司有关人员,由市监察局、市地铁公司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做出了相应的严肃处理。
管理措施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问责制
昨日,西安市地铁办主任陈东山说,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地铁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同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市地铁办将从即日起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问责制。
《西安市地铁办(地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暂行规定》规定,同一标段全年发生3起以上(含3起)挖断管线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下一轮投标资格;每条线全年发生10起以上(含10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地铁办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对半年内发生2起以上同类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清退出西安地铁建设市场;对地铁办相关责任处室具体负责人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分管副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分管领导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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