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原领导、中层涉嫌侵吞公款35万被公诉 被告当庭均称是“奖金所得”
据兰州晨报报道,8月10日,原兰州市烈士陵园主任、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会计及该陵园天桥公墓出纳,两男三女5人齐齐站在该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该陵园原主任潘某、原书记辛某等5人因私吞35万余元公款用以发放奖金补贴,涉嫌犯贪污罪。5被告人均认为领取奖金属“按劳所得”,恳请法院能给予他们公正的审判。该案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案发 贪污4次涉及赃款35万元 兰州市烈士陵园原领导班子涉嫌私分侵吞公款案案发于兰州市审计局的一次日常审计。审计局在2008年8月的日常审计中发现问题,经报批相关部门后,移送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查处。5被告人先后被捕,以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8月10日庭审时,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了被告人的4笔贪污行为,共涉资35万余元。其中5名被告人已将30万元赃款全部退缴,另两名分得奖金但未被追诉人员的4.2万元案款一并被追回。
第一笔是2006年6月,辛某提议并经潘某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杨某、会计贾某经办,从兰州市七里河区红毅石材经营部经理连某处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416万元(其中4160元系税款)的虚假石料发票,后利用该发票从天桥公墓出纳魏某管理的该陵园小金库账上套取出10万元公款后5人私分侵吞。
起诉书显示第4起犯罪指控:2006年初至2008年6月,经魏某提议并经潘、辛、杨三人商议决定,由贾、魏二人先后采用制造假农民工工资表、开具虚假土方、沙石发票等手段,从陵园小金库账上套取公款14万余元,将此款以每月发放补助的形式分别由5人及办公室副主任马某、公墓管理科科长陈某私分侵吞。
5人涉及贪污行为的第二、三笔钱款,均与陵园依据民政部门允许事业单位以创收资金设立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的规定,专项设立“超产奖”有关:2007年3月、7月,潘、辛、杨3人及办公室副主任马某经领导办公会商定,欲给陵园职工发放2006、2007两年度的“超产奖”。后由贾某经办,分别在连某处开具总计面额为61.5万元的两张发票。在用该发票从小金库内套取出公款给陵园全体职工发放福利后,潘、辛、贾、杨、马等人又私自将上述款项中的12.8万元隐匿并私分侵吞。
庭审 自辩无罪被告均称“应得奖金” 庭审过程中,年过半百的潘某条理清晰地辩称:“2005年底,合资方撤走后,公墓经营十分艰辛。为提高大家的积极性,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按局里文件规定分发补贴和奖金,我承认发放形式不当。作为一把手,我错在没能坚持原则。”53岁的辛某当庭否认“贪污罪”的指控,他称“拿奖金是多劳多得,但形式不当违反财经纪律”。在陵园和天桥公墓同任会计的贾某几近哽咽地说道,自己一人干两人的活,所得奖金应是自己的兼职劳务报酬;天桥公墓出纳魏某辩称“在会计监督下老老实实工作,效益好领导才发奖金”。被取保候审的杨某更是大倒苦水称,自己任劳任怨十多年,接手公墓经营管理后,墓区景观大变样且效益成倍增长,领导许诺给其应得的奖励。
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兰州市烈士陵园依据民政部门文件规定,与某商贸公司合作,创办了一家经营殡葬公墓的集体企业“天桥公墓”,随后,陵园制定了内部经营业绩奖惩办法。从2001年起,陵园便从该企业的创收资金中共拿出483万元用以支付职工福利和分发各类奖金。直到2005年底,因为合作单位撤资,天桥公墓全面移交陵园管理。在管理、经营负担陡然增加的情况下,陵园干部、职工和天桥公墓职工在内的8人担负起公墓的运营:由陵园主任潘某担任法人代表,公墓科科长杨某负责经营,会计由贾某兼任。2006年,天桥公墓超额完成任务,当年创收1200余万元。
激辩 潘某委托的两名律师出示了包括中央、地方三级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以及烈士陵园内部奖惩办法的规定,证实潘某等人用企业创收的资金,按照各被告人的职务、贡献、在岗情况等予以现金表彰的行为,均是有文件依据的职务行为。而其他被告人的律师则一致认为,职工经领导决定领取加班补贴及奖金的行为,又有文件依据,因此各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详细出示5人自书的检查以及多份证人证言后,坚持对5被告人有罪指控,称5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的贪污罪构成。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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