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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游泳馆中毒事件暴露运动场馆管理“盲区”

2009年08月12日12: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8月11日体育专电(记者蔡玉高、刘巍巍)“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失误,我们做梦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谈起9日晚发生的游泳馆中毒事件,南京市体育局纪检组组长李小保表示,这起事件带来的教训非常深刻。


  经南京市体育局成立的事件调查小组初步调查认定,此次事件为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导致。9日19时30分左右,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工作人员王某在准备为泳池消毒时,不慎将部分消毒药品三氯异氢尿酸撒落在泳池走道上,随即试图用水将其冲洗干净,三氯异氢尿酸遇水产生挥发性有毒气体。尽管立即采取开窗通风、疏散泳客等紧急处置措施,仍有部分泳客吸入了有害气体。

  李小保表示,王某在这起事件中犯了两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一是事情发生在19时30分左右,正值游泳高峰时段,根本不是准备泳池消毒的时间;二是三氯异氢尿酸洒出时应立即用干布擦干,而不是用水冲洗。

  “这也说明了工作人员缺少最基本的常识,”李小保说,这起事件至少带来了两方面的教训:有制度一定要坚决执行,不能因为工作忙,就可以蒙混过关;再就是一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运动场馆的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此次事件的发生有诸多偶然因素,但在深层次上还是暴露出目前我国对运动场馆的管理存在“盲区”。

  在游泳馆中毒事件发生之前,江苏刚刚在全省范围对游泳场馆进行了大规模的抽查,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场馆提出了整改措施。谁知检查刚刚结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真是防不胜防,”江苏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副处长何苏宁表示,近年来我国群众体育运动发展非常快,体育场馆数量大幅增加。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按照我国目前相关条例的规定,新建体育场馆只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就可对外营运,体育主管部门只有“备案”权。很多社会上的体育场馆根本不来备案,因而一些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连当地体育场馆的数量都搞不清楚,更别说管理了。

  体育主管部门对场馆的检查基本限于硬件设施也是此次事件带来的一个教训。记者在江苏省体育局关于此次事故的情况通报上看到,“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对救生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而忽视了对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规范管理,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操作人员规范意识不强,未按程序操作,且专业知识缺乏……”

  何苏宁表示,事故的发生对他们震动很大,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着力推进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国标”的普及。目前,就体育场馆建设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制订了26个项目的国家标准,对场馆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二是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以前场馆都是下属单位,依据行政管理模式管理就可,但在社会化体育场馆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必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不发生类似的事故,”李小保说。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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