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依《合作框架协议》委任副总经理
公司却以《公司章程》拒绝任命副总手持委任书欲进公司履职却遭公司职员“挡驾”
原来一位大股东和公司方在副总的任命上起纠纷
事件中双方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无人受伤
文/记者伍仞
图/记者杨勤
本报讯
昨天下午2时30分左右,某大型中式快餐连锁店因管理层任用问题产生纠纷。该公司华南区发展经理潘国良手持股东之一、自己弟弟潘宇海所签的委任书,与三四个人来到该连锁店位于广州市体育西路高盛大厦16楼的全国总部,要求以副总经理的身份进驻公司履职。
但公司内的工作人员以董事会未通过该决议为由,拒绝其进入。事件中双方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没有人受伤。潘国良在下午约5时离开。潘方表示,该企业副董事长潘宇海委派潘国良做副总经理是根据股东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但该公司方面回应,该委任违反了该公司的章程关于管理层任命的条款,“我们公司董事会还没有批准这个事”。
潘方:据《合作协议》委任副总
据了解,该连锁店目前的两名大股东,分别董事长蔡某和副董事长潘宇海,各占47%股份。蔡某曾是潘宇海的姐夫,但在2006年和前妻潘女士离婚,潘女士曾任公司出纳。潘女士说,现在公司董事会有5人,“蔡某、我自己、我弟弟潘宇海,还有另外两人。”
潘女士认为,昨天冲突的前因发生在今年6月12日,“当时我弟弟潘宇海委托了审计师到公司总部,想履行股东权利查账,但遭到了阻止,后来还闹上了派出所。”潘女士认为,自己这方在账务问题上的追查令“对方恼羞成怒”。
昨天下午接近5时,潘国良离开该公司总部时曾向媒体出示了一份潘宇海签名的委任书,显示潘宇海根据2007年10月8日该公司各股东《合作框架协议》,“总经理由蔡某某方指派,副总经理由潘宇海方指派”,委任潘国良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进驻总部。
公司方回应:副总应由董事会任命
该公司方面则表示,下午2时30分潘国良带了三四个人到公司,拿着委任书要求以副总经理身份进驻,“如果他(潘国良)以华南区发展经理身份进公司,我们可以接受,但如果是以副总经理的身份,我们则不欢迎。”公司方说,后来潘国良“强行闯入了办公室,过程中情绪有些激动,有一些不大的肢体冲突”,警方到场后,“我们把公司文件给警察看了,是警察劝他(潘国良)离开的。”
公司的涂律师向记者出示了2007年11月20日签的公司章程,上面有“有关合营公司所有其他重要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应有董事会超过半数投赞成票方可通过,包括……修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报酬或任命。”
涂律师称,《合作框架协议》是股东之间在项目初期形成的一个大致性的协议,而公司章程签订时间在后,法律上来说效力要大于《合作框架协议》,“潘国良所谓的副总经理身份,是由一个股东指定的,目前董事会没有批准这个事情,所以是违反章程的。”公司派出与媒体接触的员工称,“之前并没有听说过潘宇海要委任潘国良做副总”,且“本次事件不会牵扯到该连锁店的经营和债权问题”。
但潘女士一方认为,该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和《公司章程》没有冲突,“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利换人,而没有指派权。股东是有权利指派管理人员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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