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因燃放被禁止的爆竹炸伤他人的夏某,13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这是北京市首例因燃放禁止燃放的爆竹将他人炸成重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9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北京市宣武区一广场燃放北京市禁止燃放的爆竹“二踢脚”,不料将现场观看的被害人荆某炸伤,致使其右眼球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夏某于2009年1月21日被查获归案。
宣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夏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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