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附中腐败案终审维持原判 原校长领刑18年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8月13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原校长唐运南的上诉,维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唐运南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的刑事判决。
2004至2007年间,广西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唐运南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采购多媒体电教设备过程中收受贿赂,又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设立“小金库”,将“择校生”缴纳的“捐资助学款”1000多万元放置于其可以随便支配的“小金库”中,还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贪污。此后,该校党支部书记许剑,副校长周怀生、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也效仿唐运南,利用职务之便或合伙贪污或单独贪污,一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唐运南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许剑、周怀生、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犯贪污罪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查明,唐运南单独贪污27.37万元,与他人共同贪污35.87万元,受贿39.3万元;周怀生、许剑、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分别贪污12万余元到6万余元不等。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后,唐运南、许剑、周怀生、黄日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许剑的判决提出抗诉。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终审裁定,驳回唐运南的上诉,维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其作出的刑事判决,即以唐运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此前,该院以贪污罪终审分别判处周怀生、许剑、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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