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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税率并未调整,不应借此涨价

2009年08月14日09: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省内10家白酒企业将接受消费税核定

  本报讯(记者曾实)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特急通知,确定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计算方式及相关管理事项,并明确将全国多家知名白酒生产企业共计250多个不同品牌、规格的白酒,列入本次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名单。
涉及我省有五粮液、泸州老窖、郎酒、沱牌、水井坊、剑南春等10家白酒生产企业。昨(13)日,省国税局透露,正加快落实核定上述及其他省内企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尽快出台具体征管办法。

  据了解,目前,很多大型白酒生产企业都自设销售公司“合理避税”,比如,一瓶高档白酒从生产企业卖给旗下销售公司为100元,而到销售公司则卖到了三四百元以上,到零售环节则更高。由于我国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这瓶白酒只按100元来征税,这就造成了税收流失。

  针对这一现象,年初,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对2008年白酒销售收入前5名酒类生产企业,其单位出厂价格最高的前5个产品开展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21日再次下发通知称,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省国税局相关人士指出,本次针对白酒消费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是通过强化征管方式的精细化来保护消费税税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力争达到应收尽收,并没有对白酒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显然不应成为白酒提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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