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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共郴州市委副巡视员(副厅级)刘清江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清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没收被告人刘清江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46.3293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52.5903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刘清江利用担任临武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武县委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及结算、开矿办证审批、矿权纠纷处理、项目审批、水电开发、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某等20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共446.3293万元。其中伙同其妻谢冬桂(另案处理)共同受贿6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清江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1022.123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通讯员胡淋伟记者 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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