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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牢头狱霸”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09年08月14日19: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昆明8月14日电(记者甘娜)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四日对“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牢头狱霸”主犯张厚华判处无期徒刑。

  “躲猫猫”案件是指今年二月十二日发生在云南省晋宁县的一起恶性案件,二十四岁的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一月三十日被晋宁县看守所拘留,二月八日下午受伤住院,四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警方曾解释称,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这一解释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躲猫猫”一词亦迅速成为网络热词。后来,李荞明案被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指导,经检查机关侦查,于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公布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李荞明是因“牢头狱霸”殴打时,头部撞墙致受伤、死亡。并对涉及该事件相关负责人作出免职、撤职等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九号监舍后,同监舍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同年二月八日下午十七时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性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十二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应为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昆明中院认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厚华系本案主犯,应予严惩;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共同作案。张厚华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诉讼中李荞明亲属提出要求被告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愿代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昆明中院认为,按法律规定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一千元;普华永有期徒刑十六年。

  同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也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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