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5 01:59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据新华社昆明8月14日电(记者王研)云南省昆明市中院14日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17时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性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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