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8月14日电(记者谭剑)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李大伦、陈立华(李大伦之妻)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
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案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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