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监室,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
2月8日17时许,上述3人及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性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室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昆明中院认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厚华系本案主犯,应予严惩;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共同作案。张厚华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诉讼中李荞明亲属提出要求被告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愿代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昆明中院认为,按法律规定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采取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昆明8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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